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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良与孟席斯两位先生的考证与论述非常清楚地表明,郑和比哥伦布更早到达了北美。
不出意料的话,学术界对此应该有争论。
俺对争论没兴趣。只想分析一个可能的争议点:
为啥不是郑和“发现”了北美呢?
因为中国人的观念中,没有人到过的地方才能叫“发现”。已经有人住的地方你再去只能算访问,住得再久也只能叫客居,不能叫发现。道理很简单,因为已经有人“发现”过了嘛。
那为啥哥仑布叫“发现”呢?
因为哥仑布的观念中,见到自己没见到的就是“发现”。
谁对?
两个都有道理。
但这两个道理却反映了不同的世界观。
中国人不把初到别人的地盘叫发现,反映出中国人视印第安人为同类,平等尊重之。加上中国人本来也没有扩张的野心与习惯,所以打个招呼就走了。
欧洲人把初到别人的地盘叫发现,反映出欧洲人不把印第安人视为同类。加上欧洲人互相之间本来就互相杀来抢去,所以看到一块没有欧洲人的土地就不走了,正名曰:发现。 逻辑是: finders keepers. 不用“发现”,占据的理由就不充分。用了“发现”,占据的理由就充分了。
就象当年有中国媒体报道西方某探险家“发现了”熊猫,过程是到四川一位财主家里去做客,看到财主家有熊猫皮。俺当时就纳闷,如果是在别人家中看到的,那么不是别人更早发现的吗?
现在想想,大概是文章作者没把自己的同类,更早发现熊猫的中国人当人。
其实谁先到北美已经没有什么历史意义了。但是还有现实意义,而且是政治性的和文化性的。
如果是郑和先到,那么郑和时期中国并不落后;那么郑和时期的中国更符合文明国家的定义。
如果是哥仑布先到,那么西方是近代文明的引领者的事实就会更加不可动摇。中国人的自豪感就可以进一步打压下去。
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