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逃犯條例》是由即將卸任的殖民地政府準備並於1997年4月制定的。

来源: 希腊孤客 2019-08-16 18:06:34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647 bytes)
回答: 请看悟空孙2019-08-16 17:45:23

澳門、台灣及中國內地被排除在外是基於《逃犯條例》第2條將「移交逃犯安排」定義為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的安排,而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則除外。這個限制明顯是刻意的。

其次,《華人引渡條例》被宣布不符合基本法。中央政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7年時決定不採用該條例。可能是《華人引渡條例》中有不合时宜的条款,而不被全部采纳。

所以,我觉得是中央政府是中了前殖民地政府的圈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不过,既然这一切都由中央政府来制定,那中央政府应有修订之权,没有什么法律是不可修改的,基本法同样如此。

但是,看来这条法律的修改却要有香港立法院来完成,这就令人匪夷所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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