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之愿“连坐”,要求让浦志强“保外就医”ZT

5月3日,著名维权律师浦志强和另外十几名活动人士在北京参加一次纪念“六四”的讨论会。3天后,浦志强等共5人被当局“刑事拘留”,罪名是“寻衅滋事”。
87岁高龄的律师张思之5月9日致函中国律师协会会长,要求有关当局了解真实情况,并同意给予被“刑拘”的维权律师浦志强“保外就医”,并称,自甘连坐,包括入狱候审。
就浦案致北京市律师协会张会长函
(2014-05-09 15:37)

北京市律师协会
张会长:

我们受托担任浦案律师,八日上午初见50分钟,监所十分配合,工作顺利。有录像,但谈话从未中断。鉴于该案广受关注,特就所谈、所见、所知,重点报告,以便了解实情,并祈密切关注。

一、有关他参与“五·三讨论会”的情况,据告已向当局如实说明。我概括的要点是:他与会议组织者无深交,与会应属偶然,所谓“讨论”,其实是“各说各话”,不求“共识”,聊天而已。

二、根据上述情况,收到今日之“果”,问他有无委屈?他回答说:

(一)我有情结,或者说“心结”,而今25年过去,我应付出代价。完全应该,无怨无悔。

(二)我不会因这次事件而改变初衷。

(三)我在讨论上的发言,也仅止于一些想法。

(四)我的观点不一定都对,但我坚持有表达这些观点的权利,谈不上“寻衅滋事”。

(五)我不会因此而忌恨任何人;不会走极端。
总之,不感到委屈。

三、我们对他的表态与要求

(一)此刻,现在,你是当事人,要求你对案情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实事求是”。

(二)你是当事人,我们目前唯一考虑的,是如何维护你的权利。

(三)你认为自己的观点不一定都对,这说明需要“提高”。为此建议你向监所提出申请,每天给予读书阅报的时间,以利于达到改正不足的目标。

(四)在提高的基础上,把执业以来的思想整理一下,有助于总结过往,规划未来。

(五)当前,搞好健康是第一位的,有什么需要,向监所提出转达,外面的亲朋会办。

在这里,他打断我们说,我的病不能断药,但这里的用药情况很不理想,我想提出“保外”。
张说:这是权利,你提。我与屈律师也会提。在这方面,亟盼协会与会长商请有关同意,毕竟是“挽救生命”要紧。对此,我愿承担保证责任:在浦志强保外期间,如有违法违规,我自甘连坐,包括入狱候审。

我们的工作会有缺点,切盼指教。

会员:张思之、屈振红

2014.5.9

所有跟帖: 

赞张思之。64的事情,官方应该有一个说法了。甚至可以公开辩论一回。 -紫髯伯- 给 紫髯伯 发送悄悄话 紫髯伯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5/12/2014 postreply 09:14:33

官方不是早就有说法了吗? -JieHu-- 给 JieHu- 发送悄悄话 JieHu-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5/12/2014 postreply 09:40:18

如果有人联署提出置疑,官方有必要再作说明,即使说法不变。 -紫髯伯- 给 紫髯伯 发送悄悄话 紫髯伯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5/12/2014 postreply 09:43:57

你的说法有根据吗? -JieHu-- 给 JieHu- 发送悄悄话 JieHu- 的博客首页 (40 bytes) () 05/12/2014 postreply 09:49:14

平等对待每一个人 -紫髯伯- 给 紫髯伯 发送悄悄话 紫髯伯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5/12/2014 postreply 09:53:52

别出洋相了,这是法制名词。 -紫髯伯- 给 紫髯伯 发送悄悄话 紫髯伯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5/12/2014 postreply 09:18:27

你先去学习一下“解释权”是什么意思吧。不懂装懂胡搅一通没有意思啊。 -紫髯伯- 给 紫髯伯 发送悄悄话 紫髯伯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5/12/2014 postreply 09:23:35

在新浪微博认证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甫的微博中写道: -看客2010- 给 看客2010 发送悄悄话 看客2010 的博客首页 (282 bytes) () 05/12/2014 postreply 09:48:19

早几天新闻报道过。这个是美国政府外交关注过的。 -wxcfan123- 给 wxcfan123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5/12/2014 postreply 11:00:45

敬佩! 中国宪政之路还很长啊! 我看至少还要有个30 年..... -行者一路歌- 给 行者一路歌 发送悄悄话 行者一路歌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5/12/2014 postreply 15:31:12

希望这辈子能看到。 -野性- 给 野性 发送悄悄话 野性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5/12/2014 postreply 16: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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