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别人的博客。我摘一段,只是证明不是没有规定)4月15日,一对年轻的内地夫妇带着一个两岁小女童在香港游玩,在西洋菜街因为找不到厕所而让小童在大街上小便,有香港人拍照并“劝喻”,最后产生纠纷,报警后,妻子因涉嫌袭击他人罪而被捕。此事发生后,不出意外地引发新一轮的内地——香港的骂战,为已经极为紧张的中港关系再加上一条稻草。事件发生后,很多人对此进行评论。一位自称在美国任教的博主心路独舞,写了一篇《都是谁在丢华人的脸》,把矛头直指内地夫妇,其内容无非就是中国人不文明不讲规矩一套。我们一般都认为自称在美国任教的人是文明理性的,但这个心路独舞却让人大跌眼镜。从善意角度出发,他是出于对香港法律的无知以及对实际情况的不了解;从正常角度出发,这种有什么事首先指责中国人素质不行的见解几乎可以肯定是出于一种陈旧的有色眼镜,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在心理上的自贱。关于这个问题的道德讨论很多,大部分人都认为尽管一般说来在大街上大小便“不对”,但小朋友在这种情况下是情有可原的。我主要从法律的角度说一下为什么对小朋友和家长的指责是错误的。在香港的法律中,对在大街上不许大小便的法规在132bk章《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中。法例第8条规定:(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根据这个法例,该女小童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但是,我要说这条法例的相关规定是一条恶法:因为它一刀切地规定了不得在公众场所这个“地点”大小便,而没有排除符合情理的“方式”。于是根据这个法例,无数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比如一个带着尿布的婴儿在公众场所排泄是违法的,尽管他带着尿布,但是他仍然在公众场所排泄了,所以他还是违法了。又比如,在大型活动中,很多人会带着成人纸尿布以免除找厕所之苦。但根据这个法例,他们只要在公众场所排泄了,即便排泄在尿布中,也属于违法行为。更有甚者,即便一个人忍不住被迫尿裤子,这样的尴尬同样是违法的,因为他仍然在公众场所排泄了。因此,这条只规定地点不排除合理的方式的法例是一条不符合公众常识的法例,是典型的恶法。
刚才那个來势汹汹的帖子怎么一下没影了,我还是贴一下香港的有关规定,免得有人以为我胡说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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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不公平的保护下随便说吧。公平起来你就什么也说不出来了。
-空山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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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2014 postreply
10: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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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是要换位思考。那么小的地方那么多人口还是要有规定的。
-SU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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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2014 postreply
1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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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你的阅读理解力有问题。你引用的该法律恰恰是在说该儿童可以在路边方便的,呵呵
-金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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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2014 postreply
1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