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官司与著作权没有关系。央视从来没有把小品的创作人和表演者写成其他人。
官司只涉及央视是否有权把央视的节目归类结集另行发行的问题。
结论是:在没有实现取得相关权益的情况下,不可以。
之前的现实是:各方都有默契,节目的版权归电视台。因此也都不习惯签协议。
正因为没签协议,央视不可能拿出协议合同,陈朱法庭上当然获胜。
正因为如此,自那以后,中国各电视台、新闻单位,在制作相关节目时,要求各参与人员必须转让相关权利,签订合同,央视有权处理节目的后续。这样就完备。
正因为如此,自那以后,再也没有类似的纠纷。凡是电视台制作的节目,一切处置权利归电视台所有,白纸黑字。
如果说陈朱打官司有什么贡献,那就是促使电视台的单位重视白纸黑字的合同,而不是相互的默契和信任,一切让白纸黑字说了算。(至于应该付给演出、创作、导演、制作等各色人员的利益分成,也在合同里规定下来)
那个什么律师谈什么著作权,纯粹是瞎扯。
这是个冒牌律师?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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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子嘛,也应该有人钻,你说的对,一切都标准化程序化就是他们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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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2014 postreply
15: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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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是科技公司,一般公司跟工程师也是这样签合同,属于标准,以防万一
-z2g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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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2014 postreply
17:4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