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表
(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起实行) 单位:元
军队职级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级 |
牺牲抚恤 |
病故抚恤 |
师职或十三级以上干部 |
中央机关司(局)长、副司(局)长,省级机关局长、副局长,地区专员、副专员,以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或行政十三级以上的干部。 |
700 |
600 |
团职或十四级至十七级干部 |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处(科)长、副处(科)长,县革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相当上述职务的其他干部,或行政十四至十七级干部。 |
650 |
550 |
营职或十八级至二十级干部 |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科员,县革委会局长、副局长,公社革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相当上述职务的其他干部,或行政十八至二十级干部 |
600 |
500 |
连排职或二十一级以下干部 |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办事员,县、公社革委会一般干部,或二十一级以下干部。 |
550 |
450 |
班长、战士级 |
工勤人员 |
500 |
400 |
|
参战民兵、民工 |
470 |
3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