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觉得

正如我在另一个跟贴中说的,法律条文恐怕没有可以治这个“关说”的。。。

妨碍司法罪在美国有,在台湾不知有没有。 或者能否适用这个案子。。。

在考纪会决定之前或者之后召开记者会,差别只是在于给群众的观感不同。 考纪会不应该因为总统的“定调”而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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