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帖子《从一个刑讯逼供案看王雪梅的职业操守》,因王的原文太长本人没有全文转贴,所以给有些读者造成误解,现做一个简单说明和补充。
王雪梅原文的标题是《从最高检2011年两个错误的鉴定结论谈法医职业操守》,所以我认为她是在质疑签发高检鉴定结论的三名法医。原文中有这样一段话:
我想把这句来自天国的忠告转赠给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三位在职法医,我希望你们静下心来,扪心自问:由你们三人共同签发的高检技鉴字(2011)89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是否经得起事实和科学的检验?你们的良心是否敢于坦然面对安徽省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两位办案民警?
“来自天国的忠告”背景是:
“上世纪80年代,我到高检院不久,受命对一个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死亡的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尸体解剖检验,出具了死者系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急性肾功衰竭死亡的鉴定结论。
在此之前,医院的死亡诊断非常明确,“多脏器功能衰竭”。正是因为死者死前有一个明确的临床治疗过程,所以,无论是医院还是警方,一致认为死者是在审讯期间突发疾病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终因治疗无效而死亡。
本着“立足尸体、重视现场、参考案情、彼此印证的”的鉴定原则,我将能够证明死者死亡真相的尸体证据牢牢地固定在了法医鉴定书上,为了让办案人员及审判人员清楚地了解案件性质,我认真分析了堆积在死者肾小管内大量肌红蛋白导致其急性肾功衰竭进而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的死亡机制,同时,为了忠诚地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我没有顾及时任中国法医界最高领导人的劝阻,以最快的速度让这个鉴定结论发挥了应有的法律效率。”
也就是说,王雪梅推翻了医院的“多脏器功能衰竭”,发现了死者系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器官功能衰竭,从而认定办案警察刑讯逼供。
“法院根据我的鉴定结论,宣判负责该案的刑事警察服刑三年,该刑事警察不服此判决,一头从三楼跳下,当场死亡。”
这一案例说明,即使是外因导致了内因的发作,刑讯逼供的罪名依然成立。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王雪梅一个人,况且她那时刚刚大学毕业,凭她一个人的结论就可以定罪?王雪梅有什么理由不听最高领导人的劝阻,“以最快的速度让这个鉴定结论发挥了应有的法律作用”?难道这样做是“忠诚地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吗?她哪儿来的能耐?
一个人处于掌握生杀大权的地位,仅仅依据个人意见,不经过上级同意擅自推翻别人的结论并以自己的意见取而代之,难道这不违反执业操守吗?
王雪梅接下来的一段话让人摸不着头脑:
“我至今不知道那个为我的鉴定结论含恨而死的刑事警察在人生旅途中的具体表象,不知道他的家人一直以来是否安好,但是,我坚定不移地相信,无论生前的他对我多么地切齿痛恨,在死亡的那一刻,他便大彻大悟大智大慧地理解了我;那一刻,他的肉体永远地倒下了,灵魂却永远地站了起来;那一刻,他那最圣洁的在天之灵和我在破译死亡密码过程中最纯真的直觉,在同一个频度上瞬间达到了完好的对接;那一刻,我们最纯真的灵魂在大自然这个远古母亲的怀抱里永远永远地融为了一体;从那一刻起,这个未曾谋面的人民警察的伟大灵魂,便成为我职业生涯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精神导师,正是在这个导师的指引下,我坚定不移地完成了一个又一个破译死亡密码的神圣使命。”
这个警察到底冤不冤?王雪梅的结论到底对还是不对?
王雪梅自己的结论是:
“作为一名肩负着监狱非正常死亡案和国家公职人员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的高检院首任专职法医,从某种角度上讲,我经常会无奈地但又必须坚定不移地做出一些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那就是为了还原罪犯的死亡真相,不仅有可能把自己的同志送上刑事审判席,还有可能让他们含恨而死。
正是因为职业生涯中的第一个将刑事警察送上刑事审判席的鉴定书导致了一个警察的以死相抗,我对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的法医鉴定慎之又慎,我不能容许任何一份有漏洞的鉴定结论从我的眼皮子底下悄悄溜走,一旦发现,我会誓死纠正,绝不留情!”
可见,王雪梅认为高检2011年关于熊军案的结论是错误的,她希望把“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改成心脏病变是主因,其它都是诱因。但是从她30前的案件可以看出,即使是诱因,办案警察也难逃其责。
所以我认为王雪梅此时的逻辑是混乱的,我也不认为她有什么私心,只是在一种心理状态极不稳定的情况下出现的极端偏执而认定自己永远是对的,全然不顾其它同事的结论也不考虑是不是还有第二种可能。
由于王雪梅新浪博克被封,各位可以通过网页cache阅读《从最高检2011年两个错误的鉴定结论谈法医职业操守》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