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2010年12月21日15时40分许,安徽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王奇和民警方卫、王晖持相关手续,从祁门县看守所提出了犯罪嫌疑人熊军。
熊军被怀疑是该县和邻近地区多起摩托车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之一。
当天16时10分许,熊军被带到方卫的办公室,坐到了审讯椅上。到了21时,方卫向他报告,熊军的思想工作基本做通,表示愿意配合指认现场。
王奇要求方卫、王晖做好相关笔录后将熊军送回看守所。随后,因第二天出差,王奇离开了警局。
方卫、王晖事后供述,由于熊军的态度出现反复,直到接近次日零时,才完成了笔录。考虑到当时天色已晚,如还押看守所,第二天再去提人,手续繁杂,且当天提出熊军的时限是24小时,两人决定,将熊军留在公安局办公室过夜,次日上午去指认现场,中午之前再将熊军送回。
不料,第二天6时许,熊军出现生命垂危迹象,身兼公安局法医的方卫便与王晖一起解开熊身上的械具进行抢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到6时23分许,120出诊医师宣布熊军死亡。
含山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当晚,方卫、王晖为获取熊军的口供,对熊采取了肉刑或变相肉刑的刑讯手段,致使熊军死亡。其主要依据为:
其一,方卫、王晖在熊军天色已晚无法辨认现场时未及时将其还押看守所,私自留在公安局办公室过夜。
其二,方卫、王晖违反规定,在看守所之外的公安局办公室内对熊军展开了讯问,有刑讯逼供的故意。
其三,在公安局的审讯也未按规定在专门的审讯室进行,而是在警察自己的办公室,有主观刑讯逼供的故意。
其四,从当天16时10分至第二天早晨6时,方卫、王晖令熊军坐在该局自制的铁椅上,将其双手分别铐在铁椅两侧,右脚用脚镣锁在铁椅上,并用一根电缆线斜跨于熊军胸前将其捆绑在铁椅背上。这期间,“除了上厕所外,(熊军)一直如前述状态被铐坐在铁椅上,且一直未进食。”
其五,熊军衣着单薄,长时间受冻。
今年1月8日,含山法院裁定嫌犯熊军被方卫、王晖二人刑讯逼供致死并依法判决方卫、王晖两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死亡鉴定意见书指出:“1、被鉴定人熊军符合因饥饿、较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机体处于高度应激状态,在心脏潜在病变的基础上突然死亡;2、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对此,王雪梅这个既没有参与审判,也没有解剖过熊军尸体的首席法医对此案提出了质疑,在其新浪博克发表文章:《从最高检2011年两个错误的鉴定结论谈法医职业操守》。王雪梅博文:
现在,就让我们一起剖析这份不止一处漏洞的鉴定书和一个主次完全颠倒了的死因分析:
这份鉴定书对案情是这样描述的:2010年12月21日,下午4时左右,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从县看守所提出犯罪嫌疑人熊军,(男,29岁)带至刑警大队办公室以手铐脚镣将其约束在审讯椅上,上身以皮线固定。12月22日凌晨6时左右,熊军死亡。在此期间熊军未进食,有进水。黄山市检察院办案部门在提审熊军同案犯时了解到其他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的过程。
这份鉴定书对死因的分析论证是:
1、根据送检材料综合分析,可排除死者系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及常见药物、杀虫剂、毒鼠强中毒死亡。
2、死者四肢、胸腹部见立毛肌收缩现象,面部呈”苦笑”面容,胃粘膜可见散在出血点,心肌细胞、肝细胞、肾小管上皮细胞均可见空泡样改变,肺及肾上腺呈现较明显的应激改变,具备一定的冻死尸体表现,但依据目前的送检材料确定“冻死”尚缺乏充足的依据(如死亡现场情况、衣着、尸斑等)。
3、镜检见死者窦房结体积偏小,结内起搏细胞较少,而多梭形纤维状细胞,其间未见脂肪组织浸润、炎症等改变,考虑为发育不良性,可以排除变性性或退变性,可以认为是临床有窦性心动过缓表现的结构基础,此改变在死者目前的年龄不应对其生命构成威胁,但可使其抵抗外来刺激的耐受力降低。
综合分析,我们认为,被鉴定人熊军符合因饥饿、较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机体处于高度应激状态,在心脏潜在病变的基础上突然死亡;寒冷等外来因素在其死亡过程中的作用是主要的。
由于有了这样的分析论证,于是,便有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1、被鉴定人熊军符合因饥饿、较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机体处于高度应激状态,在心脏潜在病变的基础上突然死亡;
2、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让我们本着“立足尸体、重视现场、参考案情、彼此印证”的鉴定原则,首先从尸体证据的分析入手:
从鉴定书的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到:
在死者的尸体上,高检院的法医发现了冻死的尸体征象。
显微镜下的病理检验,虽然已经证实死者心脏电生理传导系统发育异常,但高检院的法医认为这个异常对死者的生命并不构成威胁。
正是因为在死者的尸体上发现了冻死的尸体征象,正是因为认定死者心脏的潜在病变不会对其生命构成威胁,所以,高检院的法医得出导致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寒冷、饥饿、较长时间固定体位等外来因素,而死者客观存在的心脏潜在病变在死亡的过程中仅仅起到辅助作用。
现在,就让我们对死者尸体是否存在冻死的尸体征象以及死者心脏潜在病变是否不会对其生命构成威胁这两个关键的问题,进行认真地探讨。
首先,我要负责任地告诉高检院的三位法医,“死者四肢、胸腹部见立毛肌收缩现象”、“面部呈苦笑面容”、“胃粘膜可见散在出血点”、“心肌细胞、肝细胞、肾小管上皮细胞均可见空泡样改变”、“肺及肾上腺呈现较明显的应激改变”,这些异常发现虽说均可出现在冻死的尸体上,但却均不是冻死的特征性尸体现象,仅凭这些非特异现象,就认定尸体存在冻死的征象并进而得出寒冷是导致29岁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突然死亡的主要因素是非常非常危险的。
其次,我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是现场还是案情,都不支持呈现在尸体上的“面部呈苦笑面容”、“胃粘膜可见散在出血点”、“心肌细胞、肝细胞、肾小管上皮细胞均可见空泡样改变”、“肺及肾上腺呈现较明显的应激改变”是冻死所致。
根据“立足尸体,重视现场,参考案情,彼此印证”的鉴定原则,我们完全有理由认定,除了“死者四肢、胸腹部见立毛肌收缩现象”这个机体对寒冷早期当然也可能是对突发循环障碍早期的保护性条件反射外,出现在尸体上的其他异常征象,并不是机体对寒冷的晚期反应,而是机体突然历经从生到死之过程所必然呈现在相应组织器官的一系列急性病理生理变化,比如应激性溃疡导致的“胃粘膜可见散在出血点”。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高检院法医认定的死者心脏潜在病变不应对其生命构成威胁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
根据祁门县看守所提供的熊军《体格检查表》,高检院的法医应该知道,诊断结论为窦缓(窦性心动过缓),心率为55 次/分。
根据安徽医科大学病理学与法医学研究所的病理检验结果,高检院的法医应该知道,熊军的心脏重量为311.6 克(男性成人正常心脏重250-270 g)。
我不知道这两个重要的信息,为什么没有引起高检院法医的关注。
抛开上述两点都不谈,我们先看看病理检验证实了的死者心脏传导系统发育异常这个基本事实,那就是“死者窦房结体积偏小,结内起搏细胞较少”,好了,到此为止,我们应该对熊军的死因有个基本的定性了。
毫无疑问,熊军是个具有特异体质的貌似健康人,他不同于常人的特异体质就是心脏传导系统先天发育不足,和正常人相比,他的心脏功能对外来不良刺激的承受能力明显不足,当巨大的精神压力外加寒冷、饥饿、疲劳等某些对正常人绝不会构成生命威胁的外来不良刺激,一下子降临到他的生活中时,却足以导致他的突然死亡。虽说这些外来不良刺激对他而言的确是致命性的因素,构成了他的死因,但仅仅是针对他这个特异体质才可能构成死因,在法医学上,称这样的外来不良刺激为个体性死因。必须强调的是,个体性死因在死亡的过程中仅起到诱发死亡的作用,导致死亡发生的根本因素绝不是外界不良刺激而是不堪刺激的特异体质,对熊军的死亡而言,特异体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内因,外来不良刺激是矛盾的次要方面,是外因,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可能最终导致死亡的发生,如果光有外因,没有内因,死亡是绝不会发生的。
至于诱发熊军死亡的外来刺激到底是什么,也需要用事实和科学进行论证。
通过鉴定书对案情的介绍,我们得出了如下信息:
29岁的男性犯罪嫌疑人熊军,于2010年12月21日下午4时左右,被办案民警从看守所带至刑警大队办公室,14个小时后,也就是12月22日凌晨6时左右,熊军死亡。
根据检察机关掌握的案情,熊军死前有可能接触到的外来不良刺激是:一,坐在审讯椅上的熊军活动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他的上身被皮线固定,同时以手铐脚镣约束手脚;二,熊军在本该吃晚饭的时候没有吃饭;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提审熊军同案犯时了解到其他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的过程,由此推断熊军在审讯时也被冷冻。
我个人认为,在熊军的尸体上并没有发现较长时间固定体位导致的下肢静脉回流受阻,也没有发现生前尿裤子等问题,因此,把较长时间固定体位作为熊军死亡的诱因明显缺乏证据。而死者在长达14个小时的时间内没有得到休息,身体处于疲劳状态,对于熊军而言,却是一个致命的外来不良刺激。所以,疲劳是导致熊军死亡的诱因之一。
我个人认为,饥饿在熊军死亡的过程中几乎不发挥作用,虽说熊军少吃了一顿晚饭,但是,尸体解剖发现,熊军胃内有约50毫升稀糊状内容物,内有少量腌菜叶、不完整饭粒,这个事实说明,熊军身体的内环境并不需要消化系统继续提供营养物质,即使熊军那天吃了晚饭,吃进的食物也不会被身体消化吸收。
对法医来说,这个尸体证据很有意义,熊军胃内的少量腌菜叶和不完整饭粒是死亡前18个小时吃的那顿中午饭,熊军是饭后4小时被提审的,这就意味着自从被提审,熊军的胃排空功能就被彻底抑制了,也就是说,熊军在提审的14个小时,始终处于应激状态,毫无疑问,“胃大弯前壁见有散在的出血点,范围7cm×8cm。”的尸体解剖记录,就是应激性溃疡的证据。
熊军胃内的食物和胃粘膜的出血这两个证据有力地证明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熊军在长达14个小时的时间内处于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状态。所以,巨大的精神压力是导致熊军死亡最重要的诱因。
熊军死于2010年12月22日6时,让我们看看当时当地的气温情况:根据祁门县气象局证明:经查我局气象观测资料,祁门县祁山镇2010年12月21日20时至22日7时为睛冷天气,最低温零下0.4度,最高温度5.7度,微风,风力1米/秒,有霜冻、有结冰。
抛开熊军在审讯时是否被人为冷冻的问题,熊军在没有增加衣物的情况下,固定体位坐在审讯椅上,经历了一天中最寒冷的夜晚,所以,寒冷也是导致熊军死亡的一个重要诱因。
今天是2011年的最后一天,我希望高检院的三位法医能够将你们的错误意见“1、被鉴定人熊军符合因饥饿、较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机体处于高度应激状态,在心脏潜在病变的基础上突然死亡;2、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尽快收回!!!
2011年,我眼睁睁地看着高检院的法医,犯了两次连辅助死因都搞不懂的低级错误,第一次是对林立峰的死因进行的文证审查,原本不想提及,因为太丢人,但是,越怕丢人越丢人,这次不光是丢人简直就是在犯罪,这也许就是自然法则对我的惩罚,在2011年的最后一天,我要求自己必须把这个案件在自己的博客上做一个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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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还真看不明白王雪梅要说啥,感觉她这篇文章思路很不清晰,如果我没有误读,王雪梅大概是在为两个使用刑讯逼供的警察辩护,要求最高检察院收回三位法医做出的“错误”意见,她所认为的死因主次颠倒的高检鉴定是:熊军的心脏潜在病变是主要死因,而寒冷、饥饿等人为因素才是次要因素。
对于不了解法医专业的人,我们可以略过王雪梅就技术层面提出的质疑,但是我们看到,王雪梅至少同意(见王雪梅原文):
1.个体性死因在死亡的过程中仅起到诱发死亡的作用,导致死亡发生的根本因素绝不是外界不良刺激而是不堪刺激的特异体质,对熊军的死亡而言,特异体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内因,外来不良刺激是矛盾的次要方面,是外因,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可能最终导致死亡的发生,如果光有外因,没有内因,死亡是绝不会发生的。(评论:外因只有通过内因起作用,那内因没有外因的诱导,能起作用吗?没有那些不良的刺激,熊军会猝死吗?)
2.熊军死前有可能接触到的外来不良刺激是:一,坐在审讯椅上的熊军活动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他的上身被皮线固定,同时以手铐脚镣约束手脚;二,熊军在本该吃晚饭的时候没有吃饭;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提审熊军同案犯时了解到其他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的过程,由此推断熊军在审讯时也被冷冻。(评论:难道非要用渣泽洞的老虎椅,火钳和辣椒水才算刑讯逼供吗?)
3.而死者在长达14个小时的时间内没有得到休息,身体处于疲劳状态,对于熊军而言,却是一个致命的外来不良刺激。所以,疲劳是导致熊军死亡的诱因之一。(将一个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之前捆绑在铁椅子上14个小时,这“疲劳”是熊军自找的吗?和两位被告警察无关吗?)
4.巨大的精神压力是导致熊军死亡最重要的诱因。(犯罪嫌疑人熊军巨大的精神压力是谁造成的?!)
号称是“让死尸说出真相”的王雪梅首席大法医啊,你不去亲自解剖尸体用第一手资料说话,却只凭自己的推测来批评其他同事的“职业操守”,你自己的职业操守何在?中国警界滥用职权刑讯逼供是靠你这样来辩护吗?这样为反对而反对,为质疑而质疑,天道呢?正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