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上有只有欧洲的少数国家(荷兰、比利时、瑞士等)在法律上允许某种形式的医生协助死亡,主要是在医生协助下以药物结束处于痛苦中的身患绝症者的生命。
美国和加拿大的法律不允许这么做。
1992年,加拿大维多利亚的Sue Rodriguez身患ALS, 她毅然挑战法律,将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这是谁的身体?谁拥有我的生命?”
但是Sue没有赢得这场官司,不过医生协助死亡这个概念从此在加拿大引起了广泛关注。
1994年Sue在一名匿名医生的协助下有尊严地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这里我们有必要要分清两个基本概念:医生协助死亡(assisted suicide)和安乐死(euthanasia)。前者是在患者意识清醒下主动要求医生结束自己生命,而后者是医生在无需经过患者同意时主动停止抢救,让患者无痛苦死亡。
安乐死,在很多国家包括加拿大都是医疗的最终阶段的常规:当抢救无效时,不再继续插管子打针切气管,只给病人注射吗啡,让病人在尊严中没有痛苦地离开人世。——这,我是100%地赞同的。
那么,当一个人由于病痛,他/她是不是有权利要求医生给自己注射致命药物结束生命?一个人的生命就是属于谁?只是属于他/她自己吗?这是一个社会问题,伦理道德问题,不是容易回答的。
一周以前,加拿大BC省最高法院法官Lynn Smith推翻了联邦法案中有关限制医生协助死亡的部分条款,允许身患ALS的Gloria Taylor在医生协助下选择死亡。
但是,正如大多数人分析的那样,联邦法院很可能推翻BC省的决定,再次禁止医生协助死亡。
虽然安乐死已被广泛接受,但医生协助死亡不仅仅是一个制度的改革,而是一场伦理道德,价值观和文化的较量。
可以看看中国的现状,中国的绝症病人大多走得很凄惨,很痛苦,最后明明回天无术,但是无论医生还是家属都会潜力抢救,用最好最强最的药和最残酷的手段折腾奄奄一息的病人,或许能延长病人几分钟乃至几天的生命,但是病人的痛苦和屈辱 是谁也不愿意体会的,只要那些活着的“心安”,不会被人说成是“不孝之子”就好。
文化观念的进步是文明的前提。
加拿大什么时候能让医生协助死亡在法律上得到认可?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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