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还声称“按照国内税务部门的要求”,你读过具体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吗?上面白纸黑字:
本帖于 2011-11-08 21:50:56 时间, 由超管 论坛管理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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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说法和新新的有啥区别吗?新新只不过用带引号的保证金来代替纳税担保,至于这么
-为人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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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2011 postreply
06: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