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昶:假如你是第十九位过路人?——心理分析不伸援手的行为动机
前些天,在中国佛山,一位两岁多的小女孩被两辆车前后三次碾过,车辆未停下离去。据录像,小孩在受重伤后,又有十八位人士前后经过,但是无一人出手相助。后来来了第十九位人,是一个捡垃圾的老阿婆,她抱起小孩,去找其父母,然后送去抢救,小孩生命几度垂危,传说也可能成为植物人。
消息一出,海内外哗然,连西方许多媒体,都加以了报道。人们纷纷谴责无良知无良心无道德的那些人,赞颂那位老阿婆。
2011-10-21,广东佛山遭两车碾压女童小悦悦于当日凌晨0点32分离世。
我读了这些报道,想了许多。
小女孩身后,是留给这个民族和国家大众思考和内省。这份遗产是沉重的。人们在讨论辩论着道德伦理,社会制度,良知良心,冷漠人情,和谐社会的国民性,救死扶伤的潜在风险,司法判决制度有过的失察和荒谬判决等等。
由小悦悦此案回溯,不得不说起前些年荒诞荒唐的南京彭宇案以及后来发生于天津的许云鹤案。法官以蛮不讲理的方式,不是以事实(注:法律的核心和根据就是事实)而是按主观推理,判决提供帮助的救助者,有过失并对对方(被救助人)进行赔偿。这种野蛮的司法逻辑,是对良知人性和助人道德的粗暴否定,给与这个本来就道德快速下滑的社会致命的一击。人们能够遵循的心理底线破了。
无视法律的弱智举动,加上贪污腐败,颠覆了社会的伦理。众所周知,道德沦丧,体现在了这个梦想建立有“精神文明”的“和谐社会”的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
同时,被救助者讹人事件,近年来在那片国土上多次上演,让助人者寒心,让听者害怕。
因为小女孩事件引发的关于伦理、道德、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讨论和文章,已经出了许多。况且,我也不是那些领域的专家。下面,我想就人们的心理、行为、动机等与心理学有关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能提供另外一个看问题的视角。
关于两位肇事的司机,因为其托词说是天阴下雨没看清楚,这还有待司法调查和侦破。此文不想妄加评论。
关于十八位过路人,我个人认为其中有些是真的看见了受重伤的小女孩,其中有些可能是真的没看见,不能一概而论。
我想问的问题是:那么,假如你是第十九个过路人,你又会如何处理?(注1:我这里不是想得到道德答案或伦理评判。 注2:如果人在西方,没问题,出手相助。但是,如果人在中国,那个让人又爱又怜又怒的复杂国家,在那个许多元素是不能按逻辑来推理和道德来判断的国度里,问题就不是那么简单一下就能回答得了的啦。)
从心理学上看,救助一定要涉及到人的行为和动机。
动机是促使行为发生的核心部分。它启动,维持并指导人的行为活动。
动机包括生理的、心理的、意识的、无意识的----涵盖了从日常生活的一般行为,到高尚的追求。
动机有两个大类:(I)生理的、原始的和本能的动机,它们是基于生理本能(比如饥饿、渴、疼、性等的满足或解除);(II)个人的和社会的,是在人生中学来的 (比如交流,想成就,竞争,自尊,调查评估,帮助,个人兴趣爱好等)。前者是本能的,而后者可以是私利的或公益利他的。
施救是一种行为。而任何要对外界事物起反应,其行为的发生,是首先要经过人感官,传到大脑的知觉,即大脑接受到信息(有人受伤)和判断(是否需要实施救助或向他人发出求救信号)。这时,心理动机机制同时也会启动(上述第二类)。
就这十八个过路人,有的人可能真的没有看见受伤的小女孩,那么没有感官感觉的传递,也没有大脑的知觉,说不上判断,救助行为就不会发生。行人离开。
这时,有的人可能真是看见了受伤小童。这时大脑接受到了有人受伤的信息。那么,在判断是否需要实施救助或向他人发出求救信号时,某种心理信号发生:救命要紧,于是产生动机,指导行为,接下来救助行动发生,比如那位阿婆。
又比如这时的心理暗示可以是:这不关我的事。感官看到了,但是没有想助人的动机,没有助人行动产生。行人离开。
也可能,这时的心理暗示或者是:要小心,不要给讹上了,搞不好帮人到头来还赖我一把被告上法庭,法官还判我有罪,跳进黄河洗不清,还毁了我的一切包括辛辛苦苦挣下来的金钱,等等。这时,想助人的动机终止,行人离开。比如这十八人中的一些人。
还有,再说那位带孩子的母亲,是停下来看了看,又带孩子离去。从心理分析来看,她可能:1)害怕被讹上;2)想这不关我的事;3)也可能,她不想自己的孩子看到并理解这一切,这可能会给自己的孩子留下长期的阴影、心理创伤或恶梦。于是决定离开。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人要发出特定的行为,其心理动机可能会非常复杂,而不是简单的伦理道德,流于表面的说教指责,就能理解、解释或解决问题的。(注:人是很复杂的,其思维、情感、动机、行为等的机制非常复杂。我们心理专业工作者,就是要帮助人们理解并解决这些问题。)
也就是说:因为某种原因,这些过路人(看见的)在个人的或社会的心理层面上,救助的动机停止了。要注意:这种动机是在生活中、环境中学来的,无论是出于自私,还是害怕,还是别的考虑。
心理学大师马斯洛,是研究人的需要和心理动机的大师。他把人的心理层次分为(由低级到高级演进):I)生理需要;II)安全需要;III)爱和归属感的需要;IV) 自尊需要;V)自我实现的需要;VI)理解和创造的需要。
根据马斯洛的理论,那么,当一个人要发出爱人助人的行为时,一般来讲,他一定要感到身体上、心理上、环境上,对于他自己是安全的,助人行为才可能发生。
也是根据马斯洛的理论,在另一种情况下:目击当事人也可能想:这管我什么事?这种人,只能说是还生存在很低级的层面上,因为他是只能在生存的第一和第二个层次上活人。他活人的中心,就是自己,那里没有爱心,没有与他人在真正意义上的交往,他自己也是没有归属感的人。但是即便是这样,他也没犯法。
同时要注意:人的心理动机,往往可能掩饰或伪装在不同的行为方式里。这让表面的判断,更加艰难。
小姑娘出事以后,有人建议把道德义务的刑法化。这是十分错误的。因为道德义务是可以从不同角度去理解和解释的。你也无法判定一个人的内心想法。同时因为你很难认定一个人的心理动机。你也很难以认定这就是犯罪。你如何证明他们是看见小悦悦受伤了?谁能证明?你怎么能证明当时他们的自我心理暗示和心理动机。那是不可能的事,也是违法科学的。你是没有办法去认证事实和对其所谓犯罪的程度进行量化的。那么你怎么判刑?
彭宇等案,后果极为严重。它们在中国让民众产生了不敢做好事的心理。另外,中国社会多方位的道德沦陷,才是真正的原因。
而在西方,虽然有对儿童弱者等的必须救助的条款,但是也有“好心人条款”,对于好心人助人的人免责。
假定:如果当时的过路人,知道那一带有电子录像监控,是不可能诬赖上他的,我想或许有人会出手相助,即便不是每一个过路人都会如此。
同时,如果中国法制更健全,少些昏庸法官,有好心人条款,对于好心人助人的人后果免责,可能也会有人出来相助。如果有法规规定被救助人不得对施救行为人提出任何经济、或者法律的索赔,这类情况,可能就会好很多。
如果法律更健全,对以诉讼手段诬陷好人的人,允许助人者以“滥用诉权”的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中国古代就有的“诬告与反坐。”那么,情况也可能会好很多。
因为,从心理动机的层面上来看,一般来讲,一个人只有在认为自己是安全的时候,才会发出助人的动机和行动。
这里另外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中国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缺乏,以及缺乏同情心,人际间的冷漠,还有人性的怯懦。这些古尔有之。在鲁迅先生的笔下,就有很多描述,比如吃人血馒头和看砍头的喝彩。其源头,无疑是孔子那套学说。(注:孔学也有少量好东西,但是它带给这个民族的负面的影响,远远大过正面的影响。)而这是一个很大的文化题目,已经不在笔者的探讨的范围内了。
总之,从以上分析,你可以看到:小姑娘的事件,揭示出来的,是许多心理的、社会的、法律的、道德的、伦理的、以及文化上的问题。这里不是一个简单的对过路人的道德批判的问题。这是这个社会病了。这里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
如果要问:如果你是在阿婆前的那第十九位过路人,你会怎样去做呢?其实,你可能心里会给出一个你自己才知道的答案。
2011-10-23写于多伦多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