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的 Caylee 死了 没有人会为之坐牢


以下是这案子的基本事实(俺也没太留意此案,主要是再早以及这几天从网上电视里零星看到的,有知道更详细的可以补充):

两岁的 Caylee 是 Casey Anthony 的女儿。Caylee 死了,暴尸于野。但她是什么时候死的?怎么死的?没有人知道。警方仅知道,在她失踪三十一天后,她母亲 Casey 才去报案(示意 Casey 从一开始就知道内情?)。数个月后,小 Caylee 的尸体被人在沼泽地里发现。发现时,Caylee 的面部呼吸道口(嘴和鼻孔)被三层 duck tape 缠绕(强烈示意谋杀或凶杀)。但时间长久其尸体已经腐烂,因此无法彻底检查死因(如凶器伤痕、勒痕、窒息及药物等)。警方在 Casey 的车内检出腐尸的成分(凭警犬的嗅觉),因此不能排除 Casey 在女儿死后很久丢弃尸体的可能性(这一点可能和 Casey 向警方交代的有矛盾,同时 duck tape 也有可能是在死以后贴上去的,但是动机是什么呢?)。同时,Casey Anthony 和其家人与警方不配合。

有人指出此案在法庭审理中,检方的失误是在于只向陪审团提供一个选择,即一级谋杀罪。但我认为控其谋杀检方是有苦衷的。因为 Casey 和她的家人与警方不合作,全家人互相推诿责任并有隐瞒事实的嫌疑。他们也无法提供一个让警方能够接受的意外死亡或事故之类的说法。所以,检方也只能以其手中掌握最多份量的“谋杀罪”起诉。如以过失杀人意外等罪名起诉,需要陪审团更多的想象力和推断力了。因为 Casey 和她家人不合作,没有提供任何“素材”或“线索”,检方更需要凭空“捏造”理论了,而从此案结果来看,这个陪审团很缺乏想象力和推断力,他们需要百分之一百的事实做依据才能定案。

那么检方如果控其二级或三级谋杀罪是否更可行呢?答案是有些可能性。一级谋杀需要证据十分充裕,一旦罪名成立,法庭可以处以死刑或终身监禁等。这个对陪审团是有压力的。但检方总是要谋求最高处罚(因为对方不合作)。而在一般情况下,陪审团如果对一级谋杀有疑虑是可以回来找法官咨询的,届时法官也可能指示检方将控罪改为二级或三级谋杀罪。这样量刑也会减轻些。但是,问题在于这个陪审团根本就没考虑 Casey Anthony 是凶犯,所以一古脑的就将 Casey 的谋杀罪名清除了。我想除了检察官,可能法官对此也是意外的,陪审团在做出裁决前根本就没有咨询法官(法官是个黑人)。

但一般认为这样结果主要是辩方律师的功劳。其最成功的策略是将 Casey Anthony 的父亲作为可能疑犯出卖给陪审团。是的,Casey 的父亲偷情、撒谎,女儿和外孙女长期在家居住增加他的负担,而且他还曾在家里的宠物死后用 duck tape 缠绕后掩埋等。这些有不少是检方在庭上自己提供的,也有的是辩方指出的。但这都让陪审团头晕,到底谁最可疑呢?陪审团最后扮演的角色竟然是侦探了,以至于后来彻底头晕失去方向忘记责任,竟然无罪开释 Casey。

现在的问题是,检方已经在庭上说过,Casey Anthony 的父亲与此案无关,而 Casey Anthony 又被无罪开释。Casey 坐的四年牢,只是因为她的欺骗罪。那么谁该为小 Caylee 的死负责呢?谁该为她的死坐牢呢?毕竟,她死得还是很可疑的。

所以从此案例看,美国司法制度也不完全是“公正”和“伟光正”的。我们不能太“爱屋及乌”。不管 Casey 是否有罪,对于小 Caylee 来说,justice is not 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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