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杀三千
政府这次出手可谓果断,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操作方式,不但为各路官员采用,而且还似乎赢得了老百姓的一致认同。这个表面上看起来冠冕堂皇,可仔细想想不由令人倒吸凉气。
先不提人权什么的,就是退到政府的政策层面上讲,看似负责,其实恰恰是为了逃避责任的不负责。从实际情况上看,宁可错杀三千成了目的和结果,对于实际上是否放过了一个倒是其次的了。上篇偶就提到,两个确诊的病例没一个是错杀三千得来的,恰恰是放过了两个。实际上漏网的有多少,也只有天知道。这让人觉得有些滑稽。记得某年看到某一机关大门上挂了防火的条幅,写的是宁可失火千次,也不放松一刻。不放松成了目的,防火倒成了其次的了。拿个流行的交通口号套过来,其荒谬性就就更昭彰了。比方说,宁可撞人三千,绝不抢行一秒。
退一万步讲,即使你不放过一个目的达到了,并且错杀一千乃必要手段,那错杀的一千就该死吗?死了也不能喊冤吗?
我们伟大光荣正确的忘记自己的历史了,27年清党,可也是合法政府以堂皇的理由宁可错杀不可放过的。
还有一个就是错杀一千的非科学性和随意性,比如说成都包小子的同案犯整个一仓都被圈起来,轮到山东的小子,却突然成了前后三排了。错杀三千和错杀三百,凭个啥?也太儿戏了吧。
其实老萨对于政府的做法,没什么太大的愤怒,无论怎么说,还是进步了。即使不进步,政府本来就是个necessary EVIL,做一些政治上正确,结果荒谬的事情也算不上什么惊奇。可怕的是社会大众所表现出的对于错杀一千的强烈认同。真正让人看到了tyrany of the majority。也就明白了为什么英语里有liberty这个词, 这个汉语没有对应的词。liberty是个人不可侵犯的权利,比如生命权,多数人,无论多多,也是不能剥夺的。十多年前听到一个案例,说是西南边陲某个山寨,来了个外乡人,不知犯了当地的哪条禁忌,结果是一村人举手表决,把该外乡人就地正法了。虽然现在这么极端的事件可能没了,但是社会上的各种所谓的规定,基本上还是时时刻刻在重复这样的悲剧和闹剧。
社会的本身是以多数人的暴虐为管理方式的,从根本上是同个人权利对立的,所以,这就为什么一个社会保护个人的权利应该成为一个最重要的法则。民主的根本是什么?民主的一面是RULE OF THE MAJORITY,一面是对少数个人权利的保护。也许,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因为后者是目的,前者是手段。否则,任何政府都可以以公众的名义,施行暴政,最后的结果恰恰是少数人的独裁。
这样想来,一个民主体制的建立的根本前提是对于基本人权的承认与尊重。没有这个,民主也许比寡头独裁更可怕。寡头独裁你还可以靠运气碰上了明君休养生息什么的,还有天高皇帝远的时候,可在法制名义下的民主却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错杀三千也许就是了家常便饭了。
嘿,大多数!别庆幸,也许明天就是你!
错杀三千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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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吃好喝的, 连子弹费都不要出, 错杀的机会难得. 矫情!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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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2009 postreply
19: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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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错杀三千
-sta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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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2009 postreply
20: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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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明白谁要杀谁,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怎么杀?
-加州花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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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2009 postreply
05: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