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赦

关于大赦

大赦,在国际上是存在的。大赦通常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

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在越南战争结束后,对战争期间的逃兵和逃避服兵役的犯人实行了大赦。

去年8月12日,为纪念建国60周年、并推动国家整体经济,使韩国尽快突破“严重的经济困境”,韩国总统李明博宣布赦免了30多万囚徒。

在中国古代,封建帝王在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等情况下,为获取人心,增加喜庆气氛,常常会以施恩为名,颁布赦令,赦免犯人。建国后,我们也曾一度规定了“大赦制度”,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

不过,我们从来没有实行过“大赦”,并且在现行的宪法中,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这就意味着,在现行法律中已没有“大赦”一词了。

不过,现行法律中虽然没有了“大赦制度”,却还保留了“特赦制度”。特赦通常是指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特赦只赦免刑罚,不赦免罪行。

根据宪法规定,特赦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建国以来,国家一共实行了七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9月17日在庆祝建国十周年之际,“对于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后来又先后于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实被认为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过特赦,直至1975年特赦全部在押战争罪犯。

不过,从这以后,国家再也没有颁布过特赦令。 而且,从建国以来颁布的特赦令来看,国家特赦的对象通常是在解放前的战争罪犯,并且经过了一定的劳动改造,对罪大恶极的普通刑事犯罪,特赦是没有先例的。

今年庆祝建国六十周年前夕,可以考虑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一次特赦。早在2007年,学者刘仁文就在《南方周末》发文呼吁在2008年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进行特赦,理由是:可以增添喜庆气氛,表明我们尊重人权、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可以调动那些确已改恶从善的罪犯及其亲朋好友参与建设和谐社会积极性,同时,也可激励其他罪犯改恶从善;可以更好地实现“矫正正义”,对那些在历次“严打”斗争中可能当时不觉得、但如今感觉判刑偏重的,以及某些在特定历史时期被判处较重刑罚而如今已显失公平的,如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投机倒把”罪等,宜结合新的形势予以减缓。

这个建议是中肯和可行的,2008年已过,但今年有建国六十周年大庆,国家可以考虑在今年国庆前,进行一次特赦,以凝聚人心,缓和社会矛盾,激活宪法中所规定“特赦”制度,扩大“特赦”适用范围(打破以往特赦主要集中于战争罪犯的惯例),可以考虑对于针对各种类型的犯罪分子。

但是,特赦的范围应当特别慎重,特赦要体现时代的进步,因此,对于那些迫于当时的社会形势和种种客观原因而犯罪的人以及依照现行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人,优先考虑特赦;

其次,特赦的目的是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特赦应当考虑到民愤与社会承受能力,对于那些民愤不大的犯轻罪的罪犯优先考虑,重罪犯和死刑犯并非不能特赦,但是,对于那些背负多条人命,罪大恶极的罪犯,必须考虑到死者家属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最后,特赦也要顾及罪犯的再犯可能性和是否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危险,不至于鼓励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产生犯罪的念头,因此,特赦的对象应当是那些经过一定时间改造,并且表现良好,不会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中国人民大学的何家弘教授,不久前在《法制日报》撰文,提出用“大赦天下贪官”的办法,来为被腐败“套牢”的国家“解套”。

尽管他说自己的这一想法,只是“由一个怪梦引发出来的胡思乱想”,但从文章中可以看出,他是以严肃态度提议的。

因为他这样说了,“大赦天下贪官”属于反腐败的下策,但是在别无良策的时候,“下策”也是可以选择的。

  何家弘教授的建议是否可行呢?在当下的中国,“大赦贪官”的想法,基本上没有可操作性。之所以这么说,并非因为笔者自己痛恨贪官,主张对他们“一个都不宽恕”,而是因为在实行“大赦”之后,难以保证实现何教授设想的那样,“集中力量打击今天的腐败并预防明天的腐败”。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的是,腐败作为违法犯罪行为,与其他形式的违法犯罪一样,都是无法进行根除的。正如“大赦”了天下的小偷后,仍会有人前赴后继走上贼路。笔者这么说,不是说打击犯罪不应重视今后,重视预防,而是若今后的小偷无法都受惩罚,也不能有效预防盗窃现象,将之前的所有小偷都赦免掉,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何教授提出,现在我们的社会一方面在反腐败,一方面又在大量产生腐败,而且,我们的反腐败似乎只能疲于应对过去——查办那些发生在多年以前的案件,国人在“背着腐败的包袱反腐败”。

  实事求是讲,查办发生在以前的腐败案件,确实牵扯了有关部门很多精力,有时候付出的成本相当巨大。然而我们不能就认为,这样的行为没有意义。因为公正是刑罚的基本价值,而事后惩罚是刑罚的重要方面。试想一下,如果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某位官员有严重腐败行为,却对其不进行任何追究,怎么对公众作交代呢?

  何教授举了香港警察为例,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可行。他说,香港的警察在上世纪70年代前,也曾经腐败得一塌糊涂,香港政府想根治警察腐败,但却因得不到警察的配合而难有成效,最后只好“大赦”贪污警察,并由此建立了清廉高效的警察队伍。其实,建立清廉的警察队伍,最需要的并不是警察的配合。难道我们开展反腐败工作,也需要求得贪官的配合吗?

  更重要的一点是,香港“大赦”(事实上是部分赦免)贪污警察,对于建立清廉的警察队伍,非必要更非充分条件。“大赦”贪污警察之后,警察队伍不会自动变廉洁。在笔者看来,对违法犯罪分子“大赦”无妨,就像我们认为的罪大恶极者,在许多国家也可免死一样,但何家弘教授应当知道,为腐败“解套”,不在于抛掉之前的“包袱”,而在于在政治制度上有所突破。否则,“大赦天下贪官”之后,可能很快会面临同样局面。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曾经以酷刑来反腐败,对贪官挑筋、剥皮无所不用,但到最后,腐败仍怎么反也反不完,让他慨叹“奈何朝杀而暮犯”。

笔者以为,朱元璋统计时期,官员“擢用之时,并效忠良,任用既久,俱系奸贪”。

我们今天也有着类似的制度环境,“解套”的关键也在于此。

真要“大赦天下贪官”的话,至少应先做好两件事情,一是让民众有监督官员之权,二是让媒体有揭露腐败之权。



所有跟帖: 

说笑吗?大多数的贪官现在是在牢里还是在牢外啊?先赦赦下岗的吧 -ybo- 给 ybo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3/17/2009 postreply 19:12:17

基本概念不清楚,这是两码事... -篮蜻蜓- 给 篮蜻蜓 发送悄悄话 篮蜻蜓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3/17/2009 postreply 19: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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