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说因为不能影响学生学业就把学术论文评判标准打点折扣,这是非常中国式的灵活思维,在其它一些法规的执行上也是这样,基本意思是说规则仅是规则,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规则就可以灵活运用。如此一来,那自然有部分人受益,但规则执行的预期效果就打了折扣,其中对公平和诚信价值观的破坏,因为损失无形而很难计算。如果严格打假,维护公正,也会有部分人的直接利益受损。两者相比,哪个损失更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
另外,规则执行不力到底是规则本身不够务实?还是执行人的歪曲?论文必须到底应该达到什么水平才够毕业的标准?也许有的问题解决了可以杜绝更多的造假。当然,不管什么理由,为这种论文造假感到不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