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治
【坦、桑联合问题】 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于1964年组成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此后联合问题时有起伏。1992年12月桑给巴尔政府擅自加入伊斯兰会议组织,遭联合政府强烈反对,并于1993年被迫退出,但联合之争并未平息。1996年以后,桑反对党加紧反对联合的行动。在联合政府的坚决支持下,桑政府采取强硬措施压制反对党活动,坚决维护联合体制。2000年10月,卡鲁姆当选桑总统后,多次表示维护国家联合的立场,进一步打击了桑分裂势力。2001年以来,联合政府继续巩固统一局面,维护联合政体,争取温和力量,打击桑分裂势力。在预算资金分配及其它事关桑切身利益问题上给予照顾,桑与大陆关系较前融洽。
【宪法】 1977年4月制定联合共和国宪法,后经14次修改。联合共和国宪法规定,联合共和国分设联合政府和桑给巴尔地方政府。1992年第8次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坦桑尼亚是多党民主国家,奉行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政策。1994年第11次宪法修正案规定,联合共和国政府设总统和1名副总统,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由选民直选产生,获简单多数者当选,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总统与副总统必须来自同一政党,并分别来自大陆与桑给巴尔,副总统不能由桑总统或联合共和国总理兼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统任命总理,由总理主持联合政府日常事务。2000年第13次宪法修正案重新界定了坦政治体制,确认原宪法中的“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等原则代表民主、自立、人权、自由、平等、友爱、团结。
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宪法于1979年制定,后经3次修改。根据现行宪法,桑是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一部分,桑总统为桑革命政府首脑。桑选举与联合共和国总统大选同时举行,桑总统候选人由桑各政党提名,经桑全体选民直选,获1/2以上选票者当选,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总统任命政府部长和副部长,由首席部长主持政府日常事务。桑革命政府由20人组成,有权处理除外交、国防、警务、税收、银行、货币、外汇、航空、港口和邮电等22项联合事务以外的桑事务。
【议会】一院制,称国民议会,是联合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议会选举与总统选举同时进行,每5年举行一次。总统有权任命15名议员。
桑给巴尔人民代表会议为桑立法机构,拥有联合事务以外的桑事务立法权。
【政府】设有联合政府和桑给巴尔革命政府。联合政府实行总统制,内阁由总统、副总统、总理、桑给巴尔总统和各部部长组成。
【司法机构】设有宪法特别法院、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地方法院以及检察院、司法人员委员会和常设调查委员会。桑给巴尔岛和奔巴岛各设一伊斯兰教法庭,处理违反伊斯兰教义案件。
桑给巴尔独立行使司法权,但上诉案件由联合共和国上诉法院审理。
【政党】 自1992年7月实行多党制以来,共有18个政党获准正式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