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兆铭(1883年5月4日-1944年11月10日,享61岁),字季新,号精卫(亦为其笔名),历史多沿用其号,称其汪精卫,中国近代政治人物。祖籍浙江山阴(今绍兴市柯桥区),生于广东三水县(今佛山市三水区),清末秀才、官费留学生,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
【曾任同盟会机关报《民报》编辑,开始使用《山海经》中的“精卫”为笔名】
青年时曾经参与革命组织中国同盟会,1910年,因为谋刺清朝摄政王载沣失败被捕判终身监禁;翌年辛亥革命后获释。早年担任孙文的秘书及文胆,孙文逝世后,历任国民政府主席、军事委员会主席、行政院院长、国防最高会议副主席及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主席、中国国民党副总裁等,自孙中山逝世直到中国抗日战争初期都是蒋中正的主要政治对手之一。后出走越南河内,发表“艳电”,公开响应日本首相近卫文麿的声明,被国民党中央执委会开除国民党党籍和一切公职。
1939年6月8日,国民政府根据《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将其定为汉奸,予以通缉。
6月8日,国民政府宣布通缉汪,颁令如下:
“ | 汪兆铭违背国策,罔顾大义,于全国一致抗战之际,潜离职守,妄主和议,并响应敌方谬论,希冀煽惑人心,阻挠大计。经中央加以惩戒,犹复不自醒悟,倒行逆施,竟于上月秘密赴沪,不惜自附于汉奸之列,与敌往还,图谋不轨。似此通敌祸国行为,显属触犯《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此来海内外民众同深愤慨,先后呈请通缉严惩者,不下千余起之多,政府如尚曲予宽恕,其何以伸张国法,慰我军民。应即由全国军政各机关一体严缉务获,依法惩办,以肃纲纪。此令。
—— 主席林森, 行政院院长孔祥熙, 立法院院长孙科, 司法院院长居正, 考试院院长戴传贤, 监察院院长于右任。 ---------- 1940年3月30日在南京与日本合作建立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汪兆铭政权,取消华北的王克敏和长江下游的梁鸿志政权。3月26日,汪出任代理国民政府主席兼行政院长、中央政治委员会最高国防会议主席。1941年5月,在南京成立了清乡委员会,汪亲自兼任委员长。 1943年汪曾经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名义,参与由日本主导的大东亚会议。 1943年年底,汪的健康恶化,1944年3月赴日治疗。11月10日于日本名古屋帝国大学(今名古屋大学)医院去世。11月23日遵其遗愿,归葬国民党总理孙中山之侧,南京中山陵西南的梅花山。 日本投降后,1946年1月21日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上将奉令将汪坟炸毁;打开棺木时,见汪的遗体上覆盖著青天白日满地红国旗,身穿南京政府的文官礼服,头戴礼帽。由于使用过防腐剂,遗体尚未腐烂。汪遗体被送往清凉山火葬场火化,骨灰被抛到长江里。 1994年,原汪墓所在的梅花山顶放置一座汪跪像,因被游客吐痰便溺污秽不堪,于1997年被移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