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原称《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又称《虎門條約》,
是清朝政府与英國在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签定的不平等条约,作为《南京條約》的補充。
1843年10月8日 | |
廣東虎門 |
条约共十六款,另附《小船定例》三款。主要內容如下:
- 開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准英船赴彼通商。
- 規定英商不得到鄉間內地。
- 英人得在五口議定界址內,租賃房屋,或租地自建以為居住。
- 雙方海關稅以後更改由兩國共同協定。
- 英人犯事交由英官收辦,遇有交涉由華、英官員共查。即接近領事裁判權。
- 如有新恩施及他國,英人得一體均霑、此即片面最惠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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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条约 细则
1840年至1842年英国发动的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以清朝政府被迫签订《南京条约》而告结束。战后,英方利用清朝政府对国际惯例和己方利益的无知,引诱清方就通商口岸的各项制度在南京和广东继续谈判。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7月,双方达成海关税则,22日,英方在香港首先公布了《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0月8日,清朝钦差大臣耆英、英国驻华全权公使璞鼎查各自代表两国政府在广东虎门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虎门条约》。先前公布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作为《虎门条约》的附件,也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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