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年前,一位数学家说过:生活中大抵的事,几乎都是种概率的现象(译)。
至言。
只是一般人读来,容易产生一种误解,以为那是指:生活中的事都是一种可重复发生的随机事件中的一种,概率大的发生的就多些,概率小的发生的就小些。
然而,这句话所能揭示的,远远不止于可重复观测的随机事件的数学规律,更深刻地,它还揭示了事件之间的联系,即当一种事件发生后,另外一种事件的发生会受到多大影响。
试举一例,如果天空乌云密布,有人会说,一小时以后下雨的可能性会比平时大。在这一问题中,乌云这一事件的发生,增大了下雨这另外一个事件发生的可能,因此,乌云这一事件传达了关于下雨这一另外事件的很重要的信息,使人们更能肯定一会要下雨。
有人说,乌云是造成降雨的原因,这没有什么可奇怪啊。这,就是数学要比物理高明一些的地方了。乌云造成降雨,是一种物理上的结论,人们习以为常,而物理所揭示的,也正是这样一种事物间“作用”与“后果”的规律。
然而,数学所能揭示的,却是一种超越了这种因果的可以更加深刻的“因果”。
以同样事件再举例,当有人看到下雨这一事件发生了,他可以说:在下雨前的一个小时,这里的天空是布满乌云的。于是,当有了下雨这一事件,便有了天空有云这另外一个事件的判断。很明显,下雨并不是产生乌云的原因,但下雨却传达了对已经发生的另一事件的重要信息,即一小时前的天空一定有云。这里面物理上的因和果是倒置了的,下雨这个“果”成了对刚才天气可以进行判断的“因”,而乌云这个物理作用中的“因”,却在这个问题中成为了“果”,即:因为下雨了,所以刚才天空有乌云。
于是下雨与乌云,到底哪一个是因,哪一个是果?“有乌云”是“下雨”的因,还是“下雨”是“有乌云”的因?云是雨的家,还是雨是云的家?哪样的一种因果对人是更加重要的?
在佛学的世界里,人间一切事,都是颠三倒四的,因果轮回也是颠倒,道理便在这里了。
人有多少意志可以说是属于自己、不是属于过去的?人又有多少意志可以声称是由当前的“自我”产生的,而不是过去那个自我的一种映照?
当一个小镇的警察在夜半十分看到有人抱着个箱子从一个店铺的窗户中爬出来,他会认为那是盗窃并上前把那个人拘捕。在这样的事件中,警察对自己做法合理性的判断不是来自未来对那个人的调查审批结果,因为未来没有发生的事情不可以作为当前行为的依据。警察从所见到的场景中也不会有给那个人定罪的证据,因为仅仅看到一个人从窗户中钻出来不能一定确定就是在犯罪,因为那个人没准就是店主,晚上从窗户出来也可以有很特别但却是正当的理由。因此,以一个独立的事件来看,看到一个人晚上从窗户出来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那么警察依然第一反应认为那是在犯罪,而且这种判断几乎就是一种不需要思考的下意识本能。这里于是就会有一个误区:警察认为那是他独立意志的判断,是他自我意识思考的结果。然而,恰恰相反,警察在这件事情上没有独立意志的作用,完全是过去的那个自我意识在当前时刻的一种映照。警察当时的判断完全由过去的经历所决定:以往他在这个小镇上遇到相同的情况,十有八九都在后来被证明那个人是在犯罪,因此,是过去的经历告诉他有人在犯罪,而他需要去拘捕那个人。
面对完全同一场景,如果这个警察是来自另外的小镇,在那个小镇上,人在半夜从店铺的窗子出来是很正常的事,那么这个警察便不会认为有人在犯罪。
而如果是一个来自火星的警察,在火星上从来没有店铺,也不分门窗,那么这个警察根本不会把眼前所见看成是一种信息。
因此,这个警察没有独立意志,他对眼前事件的判断与行为,来自他过去业力的积累。他对当前事件具体的判断则提供了他过往的重要信息。
而过往与眼前,则互为因果。
当爱是唯一的因,爱就是唯一的果。当爱是所有的果,爱就是唯一的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