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自传简译 二十八 在伦敦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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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和他的儿子立刻出发去伦敦,于1757年7月27日到达伦敦。他们一在查尔斯先生提供的住处住下来,富兰克林就去拜访了被人强烈推荐的Fothergill博士,向他咨询如何进行诉讼。Fothergill博士不建议他马上向政府抱怨,而是和业主们私下接触,也许他们会被私人朋友说服,从而友好地解决问题。富兰克林在朋友的举荐下见到了议会主席Granville勋爵。

 

勋爵很友好的接待了他,在向他询问了一些美国的情况后,对他说:“你们美国人对你们的宪法从根本上有错误的认识。你们认为国王给州长们的指示不是法律,可以由你们自行承认或否决。这些指示首先由法官起草,然后由议会考虑,辩论,还有可能修改,最后由国王签字。然后它们就成为你们土地上的法律,因为国王是殖民地的立法者。” 富兰克林告诉勋爵,这对他来说是全新的理念。就他对宪章一直以来的理解是,他们的法律是由美国的议会制定的,然后呈给国王取得他的同意,但是国王是不能废除或者修改的。虽然不经过国王的同意,美国议会是不能制定永久性的法律的,但是反之亦然。

 

勋爵说他完全错了。富兰克林不这么认为,但是勋爵的言论警醒了他,也许这代表了法庭的观点,他回到住处后马上把它写下来。他想起了二十年前,由部长提交给议会的法案里的一项条款,就是让国王的指令成为殖民地的法律。但是这项条款被下议院否决了,美国议会也因此把下议院当成了朋友,直到1765年,因为下议院的行为,才认识到当初下议院否决国王的这个权力,可能是为了把这个权力保留给他们自己。

 

几天后,在Fothergill博士的引荐下,富兰克林和业主们见面了。在交谈中,他们意识到他们之间有很大的分歧,业主们就要富兰克林把这些抱怨写下来,他们会考虑。谁知他们把富兰克林写的文件,交给了他们的律师Ferdinand John Paris。Paris律师以前为了业主们的法律事务,为他们和美国议会的争议,写过所有文件。他是个骄傲易怒的人,因为富兰克林在为议会写的回应中,针对过他的这些文件中的脆弱的论点和傲慢的语气,他因此对富兰克林怀有巨大的仇恨。富兰克林认识到这一点后,就拒绝和Paris律师单独见面,一切事宜都要和业主们谈。

 

业主们在Paris律师的建议下,把富兰克林的文件交给了总检察长,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但是经过了一年零八天,也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期间富兰克林多次要求业主们回应,但是业主们的回答总是,他们还没有收到总检察长的意见。业主们最后给了美国议会一封长信,由Paris律师起草和签字,抱怨富兰克林写的文件不正式,显得很粗鲁,并且为他们自己的行为给了站不住脚的理由,要求如果议会重新送一个坦率的人来,他们才愿意解决问题,暗示富兰克林不是这样的人。

 

富兰克林想为什么他的文件被认为不正式或者粗鲁,可能是他在文件开头没有称他们为宾夕法尼亚州真正和绝对的所有者,因为他认为没有必要这么写,因为这个文件的目的是把口头表达的东西,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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