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网友好,还没有谢网友体会得这么深。

本帖于 2008-04-23 20:53:42 时间, 由普通用户 开心豆豆 编辑

但同意心位法上,一点粗见:

西方人大致认为,人之初性本恶,所以治于法,博爱是社会伦理常识,在法面前显得弱化。东方人认为人心本善,讲以德服人,仁致天下,可施情于法情法不分又太多。但法是必需的,如同衣食。法让大多数人的爱获得保护,人不独善独恶,所以有保护的爱比无保护的爱更易于维系。

德仁的标准因人而异的时候,会更难约定和解释。人的认知习惯于有形的东西。

所以,德高于法的前提可能是法律的相对完善。

主教同性恋和离婚率高,也许就是人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改变了道德标准,而法律总是落后于人的改变,当改变不会变成社会问题或灾难时,当同性恋和频繁换伴儿还没对其他人伤害太大,社会和法律就又尊重了人类的自由一次。可不会没完没了。我想。

所有跟帖: 

感谢! 帮助思考。收藏! -谢盛友- 给 谢盛友 发送悄悄话 谢盛友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4/17/2008 postreply 10:30:23

请您先登陆,再发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