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袭来的贪污和滥用权力罪名都不符合法制常识

我前面说了贪污公款这个罪名很有问题。 因为薄不是这笔钱的主管人,当事人,经手人, 负责人,签字人,没有贪污这笔公款的基本条件。 只能说是别人贪污后向他行贿。
 

 
 

现在来说滥用权力罪名。 这个更没有头绪。 因为从法律意义上讲,薄只是党委书记,不是政府官员, 没有权力可以滥用。
要起诉他干涉政府正常运作, 有两个罪名可以用。
一个是妨害公务。 这就像一个普通市民威胁政府官员,说你不听我的,我就如何如何。
但是用这个罪名, 市政府。人大的其他相关人没有坚持原则,被坏人吓住,罪名更大。因为薄毕竟没有挥舞连菜刀。
 

第二个是党可以起诉他。如果重庆市委是一个法人的话。如果不是, 中央也可以。
一个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 运作, 也是需要国家法律和暴力机器配合的。 如果一个成员违反了组织章程,给组织造成了损害,
组织本身有两个个办法。 第一是内部纪律,以发表公开声明开除党籍为最高处罚。第二是起诉,要求进一步赔偿损失。 但是这个一般是在民事诉讼的范畴之内。  

薄瓜瓜的机票也不能按照受贿罪处理。 照中国社会很多人的理解, 瓜瓜要是自己回国玩报销机票也就是算了,是贪小便宜。搞一堆人到中国非洲玩,全部报销, 真是*****,二世祖,坑爹。 实际情况正好相反。 如果瓜瓜自己一个人产生的费用报销, 那么基本上可以算是受贿。 就是因为搞了一堆人, 性质就不一样了。 这个是他作为学生会头领组织的活动, 可以找商家赞助。

徐明甚至还可以说感谢瓜瓜给他一个宣传公司的机会。
你可以说窃钩者诛,窃国者候。 但是法制就是这么回事。 一个利益输送,扩大,公开,透明之后,就变成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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