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女方要婚房这一经济行为的界定,新法太简单

假如女方以要婚房作为婚姻前提的话(老法中即便一方无产权登记也属于婚内共有资产),这就是婚姻这个民事行为的经济条件,在已缔约的情况下,是不可任意更改的。

就像你在新加坡婚姻注册局登记结婚时,你默认所有个人资产并入婚内资产一样。

所有跟帖: 

新加坡法律是这样的咩? -臭鼬,花花的- 给 臭鼬,花花的 发送悄悄话 臭鼬,花花的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8/15/2011 postreply 06:39:06

不是这样的咩? -一宿梨花- 给 一宿梨花 发送悄悄话 一宿梨花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8/15/2011 postreply 06:41:02

婚后收入也不是象你想象的那样五五分... -臭鼬,花花的- 给 臭鼬,花花的 发送悄悄话 臭鼬,花花的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8/15/2011 postreply 06:44:17

两个概念吧。基础范围的定义你查过条例没? -一宿梨花- 给 一宿梨花 发送悄悄话 一宿梨花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8/15/2011 postreply 06:48:48

这里的离婚官司经常上报纸... -臭鼬,花花的- 给 臭鼬,花花的 发送悄悄话 臭鼬,花花的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8/15/2011 postreply 07:06:04

我理解的概念是除了设立信托的遗产馈赠,或者是特殊实物 -一宿梨花- 给 一宿梨花 发送悄悄话 一宿梨花 的博客首页 (52 bytes) () 08/15/2011 postreply 07: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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