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最终的选择只有当事人才能诠释。

本帖于 2010-09-28 08:04:20 时间, 由超管 论坛管理 编辑

无论最终是选择原谅还是分手,都不应归结于之前的“处不处“和之后的“节不节“上, 更不能由此而为自己预定出下一个选择标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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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好! -不明则问- 给 不明则问 发送悄悄话 不明则问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0/15/2009 postreply 11: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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