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 婚姻的双方都有意愿对方能活得比自己好一点,并以能为对方添一点快乐而感到幸福。

本帖于 2010-09-28 08:04:20 时间, 由超管 论坛管理 编辑

哈哈哈哈哈

可以说为:

如果某一方没有这个意愿,

也没有能为对方添一点快乐而感到幸福,

这个婚姻就不应该保留.


所有跟帖: 

感动啊,眼泪哗哗的。谢谢,谢谢。 -anyOne- 给 anyOne 发送悄悄话 anyOne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4/23/2009 postreply 17:32:42

真的吗? -咖啡屋的角落- 给 咖啡屋的角落 发送悄悄话 咖啡屋的角落 的博客首页 (59 bytes) () 04/23/2009 postreply 18: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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