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爱的规矩
在什么地方可以发生性行为?
在中世纪,是一个令人寻味的问题,中世纪的家庭和社区都缺乏隐私,露丝·梅佐卡拉斯(Ruth Mazo Karras)就说道:“在一天的大部分时间里,人们就好像生活在一辆敞篷马车的后座上。” 一对男女想找到一个安全的地方亲密一下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当街接吻是一桩大罪,如果被人抓住,可能要在监狱里呆上数十年。人们也要管好自己的眼睛,因为凝视是性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女人应尽量避免去看男人,以免引诱到他们。罗伯塔·吉尔克里斯特(Roberta Gilchrist)在她的《中世纪生活》(Medieval Life)解释说:“眼睛不仅仅是一个被动的接收器官,视觉也可以是一种对目标的主动发放,眼睛总是在观察和被观察中寻找和激发可能的欲望。”
就是夫妻间的做爱,性爱的姿势也没有“插卡”那么的随意。对于纯粹主义者(purists)来说,生育是性生活的唯一目的。虽然与配偶做爱是合法的,但教会决定了你应该如何去做,只有一种姿势 —— 传教士位(missionary position)—— 是被允许的。其他的任何姿势,比如,女上位就是一种罪过,因为它干扰了男女的自然秩序;从后面进入(sex a tergo)是最邪恶的姿势,肛交和口交则是明确的罪行,因为它们只是在体验快乐,而与生育无关。
这些都是教会的官方观点,也有一些“进步”的神学家在质疑这些陈旧的观念。比如,阿尔伯图斯·马格努斯(Albertus Magnus)就命名了5种性姿势,并顺序它们,从最能接受,到最低限度的接受:1)传教士位,2)并列侧位,3)坐位,4)站立位,5)后位。马格努斯说,传教士位是唯一“自然”的姿位;其他都存在“道德问题,但是,判处有罪则没有这样的必要。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极度肥胖),这些位置不仅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实际的。
对“离经叛道”的性行为,实行的惩罚会很苛刻,在《西奥多的律法》(Canons of Theodore)一书中就陈述了以下的处罚:“女上位”三年苦修;玷污自己(自慰)戒食四天,如果他是一个男孩,牢狱20天,或者给予鞭挞警示。射精入口中是最大的恶,他们必须为此苦修终身。同性通奸牢狱10年。与动物通奸牢狱15年,娈童(Sodomite)牢狱7年。
以苦行作为赎罪的处置方式,在十二世纪之后,呈现了式微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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