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以下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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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机制下,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之中,立法机关的审查权力将被删去。 特首不再需要立法会同意,就可以启动拘捕和引渡程序,然后交由法庭审批是否移交疑犯。 大律师石书铭反驳:“官员经常说法庭把关,根本不是那回事。 法庭只会审视是否符合引渡要求,不会看你有没有犯法。 ”
他解释,法庭处理引渡聆讯的权力很有限,在保障公平审讯方面更是无能为力:“香港法庭不会考虑,你到当地会否受不公审讯、长期拘留、禁止接触律师家属、秘密受审等,这都是我们在大陆见到的情况。 一般而言,只要不是用政治、种族、宗教罪告你,不会一罪两审等,香港法庭就不能不让你走。 ”
他补充,法庭主要只考虑三个因素:所犯罪行是否属条例涵盖的37种之一、最低刑罚是否入狱3年、控方能否提供表面证据 (prima facie)。只要三大条件成立,则很大机会批准引渡。而被告也不容许在庭上抗辩,因那会由引渡方的正式审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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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这个法庭的审定,主要是程序上的,并没有给予被告方辩护的机会。只要要求引渡方面文字工作做得好,什么人都能给你搞过去。
明眼人一看,这就是給行政当局开的空白支票想搞谁搞谁。至于假装看不见的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