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的是老公描述的事情经过,起因是关于孩子学习的一件小事,老公先动手,我反击,我拿起早餐椅以使他后退,在报告里写的是我先attack, 没有老公的任何动作,老公脸上有抓伤,看了医生,我也带伤scratches。 报告里老公说我“throw the kitchen chaire across the kitchen at him"。我要是真能做到的话,他也不敢伸手就打人了。
三个律师都看了警察报告,第三个律师,特别指出的是原帖里那段话,prosecutor可以引用警察报告里“get similar account of the incident” from interviewing both parties, 来作为证据,即使老公不去作证。这是真的吗?我对警察讲的事件描述没有一点提及,包括他以前打我造成抓伤。
这事给我很大压力,现在绿卡身份,不想因此和孩子分离,也不知相信哪个律师的说法,希望得到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