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11月4日,由外交部长王世杰与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签署《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条约共三十条,六十八款。中华民国,美利坚合众国,为欲借适应两国人民精神、文化、经济、及商务愿望之条款所规定、足以增进彼此领土间友好往还之
办法,以加强两国间悠久幸存之和好联系及友谊结合,受决订立《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条约
中华民国,美利坚合众国,为欲借适应两国人民精神、文化、经济、及商务愿望之条款所规定、足以增进彼此领土间友好往还之办法,以加强两国间悠久幸存之和好联系及友谊结合,受决订立《中華民國美利堅合众國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英语:Sino-American Treaty of 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为此各派全权代表如下: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王世杰博士,中华民国外交部条约司司长王化成博士;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特派: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司徒雷登博士、美利坚合众国签约全权代表驻天津总领事施麦斯先生;双方全权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一)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应常保友好,久敦睦谊。
(二)缔约此方之政府,应有派遣正式外交代表至缔约彼方之政府之权利,此等外交代表,应受接待,并应在该缔约彼方领土内,本相互之原则,享受通常承认之国际法原则所给予之权利,优例及豁免。
第二条
(一)缔约此方之国民,应许其进入缔约彼方之领土,并许其在该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及经商,于享受居住及旅行之权利时,缔约此方之国民,在缔约彼方领土内,应遵照依法组成之官厅所施行之有关法律规章(倘有此项法律规章时),但不应受不合理之干涉,并除其本国主管官厅所发给之(甲)有效护照,或(乙)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应无须申请或携带任何旅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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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当时的中国人实现了今天不少中国人的梦想——到美国去,还免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