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 第二章 居民口粮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根据市镇居民的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及不同地区的粮食消费习惯,按下列各项规定,分别确定市镇居民的具体供应等别和每月口粮定量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区域内执行(成品粮,单位市斤):

(一)以大米为主食的地区:

一、特殊重体力劳动者--四十五至五十五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五十斤;

二、重体力劳动者--三十五至四十四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四十斤;

三、轻体力劳动者--二十六至三十四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二斤;

四、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公私营企业职员,店员和其他脑力劳动者--二十四至二十九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八斤;

五、大、中学生--二十六至三十三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二斤;

六、一般居民和十周岁以上儿童--二十二至二十六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五斤;

七、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儿童--十六斤至二十一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斤;

八、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儿童--十一斤至十五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十三斤;

九、不满三周岁的儿童--五斤至十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七斤。

(二)以杂粮、面粉为主食的地区:

一、特殊重体力劳动者--五十至六十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五十五斤;

二、重体力劳动者--四十至四十九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四十四斤;

三、轻体力劳动者--二十九至三十九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五斤;

四、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公私营企业职员、店员和其他脑力劳动者--二十七至三十二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一斤;

五、大、中学生--二十九至三十六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五斤;

六、一般居民和十周岁以上儿童--二十四至二十八斤半,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七斤半;

七、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儿童--十八斤至二十三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二斤;

八、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儿童--十二斤至十七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十四斤;

九、不满三周岁的儿童--六斤至十一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八斤。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12/28/content_23886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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