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 冤---寻找当代的包青天
冤案的由来:民企医院与公司合作,由医院派医生,公司派管理人员,共同成立一治疗中心。商定,中心医务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医院发,而奖金由公司发。可在2012年,纪委主抓的医疗系统腐败案时,这公司所发奖金,就成为了周医生受贿的证据。
对于周医生,自始至都明确讲述了三年来,公司方所发奖金构成是:中心主任陈艳发31万元奖金和绩效奖16万元,即所谓的介绍费,公司总经理季海容发31万元奖金共三部分组成。
同为奖金,在立案之初,中心主仼陈艳所发31万元,就似乎已被认定为合法,从没计入受贿的范畴。而总经理所发31万元奖金和绩效奖16万元,在一审是被起诉时,认为是受贿。法院一审判决,绩效奖16万元为内部奖励,不属于受贿,而总经理所发31万元奖金为受贿。因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周医生有期徒刑五年。周医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中级法院法官及时发现了六合法院判决中的错误,以事实不清,要求区法院重审此案。
由于不能再以31万奖金来定罪,区法院只能再拿最后一笔16万元的绩效奖,即所谓介绍费来说事了。法院通过律师与周医生协商,告之这案件本身简单而背景的复杂性,可能会遥遥无期的失去自由,特别是告诉他,在不久前,他80岁老母曾病危住院,差点洒手人寰的事实,他很震惊,也很惭愧。所以,他接受了区法院提出的认罪,且不上诉的条件以换取判三年,缓刑三年,从而得到有限自由的判决结果,只为能多尽点孝心,毕竟中国人的传统理念是百善孝为先呀!
但让人们不尽谜惑的是,都是公司发的奖金,其性质应当是相同的,但三份奖金却为何有着不同的命运,不同的法理解释呢?难道这是中国特有的多解性?
还有,同样这笔16万元的奖金,在六合区法院一审判决时,被定为内部奖励,不属于受贿,而以季海容总经理所发31万余元奖金定为受贿,判周医生有期徒刑五年时,当时的六合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也就是说他们认可了16万元所谓介绍费是内部奖励,不属于受贿的判决。但在重审时这16万元奖金被定为受贿,因此,给了判三年缓三年的判决结果时,他们抗诉了。试想,16万奖金作为无罪判决时,他们不抗诉,而16万作为有罪判决时,他们却抗诉,抗诉目的不是坚持这16万是合法收入, 还是非法收入,而是只坚持要判他重刑。这明显是存在问题,让人觉得不可思义。对此,律师当庭提出过疑问,检察官在庭上明确解释说:因为,一审判决已是五年徒刑,所以不抗诉, 而重审时,是判三缓三,刑期低于五年,所以要抗诉。当时律师就尖锐的指出,作为一个检察官,不关注罪与非罪的大事大非问题,却只关注刑期,说到此,就被审判长打断了,没有再说下去。而我们通常都知道,检察官的职责是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代表,而身为检察官, 应当首要关注要依法判定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问题,而不应当仅纠结于是刑期多少。该案的检察官们的所做所为,不得不让人怀疑,他们与当事人是不是存在深仇大恨,非要把当事人投入监狱,置于死地而后快?
由于案件审判中存在太多令人费解的问题,而我们又投诉无门,只能借助民众的慧眼,希望能找到当代的包青天,为周医生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