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庭对底收入的人有免费律师
潦倒穷汉与美国宪法 ? 陈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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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791年批准的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刑事被告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可是,世人皆知,虽然金钱不是万能的,但请律师出庭辩护,没有钱 却是万万不能的。此后一百余年来,此款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只保护了有钱人的人权。对于穷得揭不开锅的穷苦被告来说,这条法律只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古往今 来,弱者的权利总是受到无情践踏,穷人的呐喊总是那么微弱无力,冠冕堂皇的法律总是沦为一纸空文。 信不信由你,如今在美国,穷人因刑事犯罪在法院打官司时,根本用不着操心天文数字的律师费。一旦惹上了刑事官司的麻烦,贫穷被告只需在法院填写一张专门的 表格,说明本人那点儿微薄收入仅供糊口,根本雇不起律师就行了。对簿公堂之时,自有法庭委派的辩护律师免费侍候。这种天上掉馅儿饼的好事,与一位狱中案犯 上书最高法院为自个儿喊冤叫屈的案例密切相关。在此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站在贫穷被告立场上,无中生有,越俎代庖,从宽解释宪法条款,使美国社会中的贫困阶 层从此享有了“免费律师权”。 这个宪法大案的当事人名叫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是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个潦倒穷汉,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美国实行中小学十二年制免费义务教育,吉迪恩的学历为八年级)。1961年,他因涉 嫌闯入一家台球厅盗窃而被捕,被控从自动售货机中盗窃了一些硬币和罐装饮料。吉迪恩一贫如洗,根本雇不起律师。庭审时,他要求州法院免费提供一位律师,遭 到法官拒绝。 吉迪恩只好班门弄斧,鼓起勇气,在法庭上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可是,他毕竟没受过正规法律教育和律师训练,既不懂法庭的诉讼程序,也听不明白检察官和法官嘴 里蹦出的一连串法律术语,更不知道如何依照法律法规,挑选对自己有利的陪审团成员。虽然他坚称自己无罪,却颠三倒四地说不清楚案情,根本就没辩护到点子上 去,结果稀里糊涂、不明不白地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因为没有律师,吉迪恩连上诉法院的门在哪儿都不知道,出了法庭就进了大狱。可是,此公是那种脾气像倔驴一样的汉子,死活也要给自己讨一个说法。在佛罗里达 州监狱服刑期间,他利用狱中的图书馆,没日没夜地刻苦自学法律。一番恶补之后,吉迪恩鼓起勇气,用铅笔给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现 炒现卖,利用刚学会没几天的美国宪法术语,为自己的案子鸣冤叫屈。 吉迪恩声称,他因贫困而被州法院无理剥夺了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的律师辩护权。此外,依照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各州政府“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因此,佛罗里达州法院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判决是不公正的。 别看文化水平不咋地,吉迪恩的申诉书写出了相当高的水平。他并未向大法官解释案情中的事实问题,啰哩啰嗦,本末倒置,而是紧紧抓住涉及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 法律问题不放,使申诉书一下子具有了一种高屋建瓴的气势,特有分量,特上档次。最高法院大法官审阅了这个法律门外汉的申诉后,决定正式立案审理。此案史称 “吉迪恩诉温赖特”(Gideon V. Wainwright,1963),倒霉的温赖特当时是佛罗里达州监狱长。 美国宪法的正文和修正案极为简洁,字里行间,根本找不到贫困阶层可以拥有“免费律师权”的任何微言大义。然而,1963年3月,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一致裁 决,贫困阶层的律师权属于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应当纳入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之列。布莱克大法官(Hugo Black,1937 ─1971任职)在判决书中指出:“在我们抗辩式的刑事审判体制中,任何一个被指控的被告,如果因贫穷请不起律师,就不会受到公正的审判,除非法院给他指 派一个律师。对我们来说,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1〕 最高法院裁决公布后,监狱中欢声雷动。吉迪恩遂出狱,重新受审。这回由法庭指定了免费辩护律师,最后的判决是无罪释放。此案一出,全美各地监狱里有数千名 在押犯人,因当年受审时同样没有律师为他们辩护,后来都获得了重新开庭复审的机会,多数人的最终判决是无罪释放。吉迪恩一时成为深受狱中犯人仰慕的英雄好 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