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8月24日庭审实录,薄熙来2013年4月2日的亲笔供词承认同意王正刚找谷开来商量。这已经是“有贪占的主观故意”。
公诉人宣读薄熙来2013年4月2日的亲笔供词。
2002年上半年,王正刚到我沈阳的办公室,讲工程已做完,上边又拨来500万元,……建议把这500万元补贴正在国外读书和陪读的谷开来母子。我拒绝了他。以后王正刚又来找我,讲了些该款不好处理的理由,并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开来商量一下。当时我缺乏警觉,放松了要求,同意王正刚去找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成为后来此款进入谷开来律师所账户的主要原因。王与谷商量后,我也没去追问,放任了此事。这是十来年前的事,情况记不清了。此款已进入我妻子相关的账户,造成了公款私用,这中间,王正刚找过我,我又给谷开来打过电话,责无旁贷,我愿认可检察机关经分析确认后的调查结果,同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事的发生,我很惭愧,很懊悔。
被告人:谷开来对王正刚有评价,说因为王正刚这个人很正派,我2013年4月2日的笔录是真实的,而且我按了手印、签字,感谢公诉人宣读我的该份证据,这个笔录的核心内容是,第一次王正刚来找我,想让我要钱,我拒绝了,第二次王正刚说你忙,我去找谷开来商量商量。对此,第一,这个笔录从头到尾,我都坚持我没有贪占这笔款的意思,我没有任何主观故意,第二,我讲了两个概念,王正刚找我,我拒绝了他,他又找谷开来去,在这种情况下,等于说开了口子,这是我上纲上线的自我批判,我觉得钱进入谷开来的账户,我是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我感到很惭愧,我自己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为这是国家的钱,我后来又没追,这是对既成的事实的无可奈何的客观表述,但是,在这两个里面就能够说我有贪占的主观故意吗?都没有。对于谷开来的证词,我对它的真实性强烈质疑。我仍然坚持昨天在质证时,我对谷开来证言的意见及相关的理由。
问题是有坚实证据证明薄熙来有经济问题!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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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证明薄熙来有经济问题的人本生就是假的. 难道你看不出这一点?!
-正义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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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2013 postreply
18: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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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贪污证据证明的是薄熙来本人,怎么能说“人本身就是假的”?难道你看不出这一点?!
-xwu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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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2013 postreply
18: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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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提供贪污证据证明的是薄熙来本人,怎么能说“人本身就是假的”?难道你看不出这一点?!
-正义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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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2013 postreply
1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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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不掩瑜”?不对,功可以抵过,但不能抵罪。
-xwu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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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2013 postreply
18: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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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问题是薄的瑕不是罪! 1) 他叫多人在场为谷的事,表明他一开始就没有掩盖谷的事, 2)他没贪污, 3)他受贿
-正义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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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2013 postreply
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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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讲贪污500万的罪。
-xwu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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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2013 postreply
19: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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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500万是秘密工程款
-正义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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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2013 postreply
19: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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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已经转到私人账户,跟私人钱混在一起,你怎么能说没有挥霍掉?
-吉米阿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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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2013 postreply
19: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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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问题是500万是秘密工程款.如果500万不利于薄,你一定看不到500万被叫秘密工程款.想一想
-正义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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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2013 postreply
20: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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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挪用公款罪?
-xwu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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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2013 postreply
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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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挪用公款罪”要在挪用时有归还意愿,否则是贪污罪。
-xwu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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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2013 postreply
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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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当局用时500天。仅挖出500万秘密工程款. 想一想
-正义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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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2013 postreply
2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