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决的主要理由:

来源: hillhawkus 2011-04-19 00:00:31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883 bytes)

第一:因为彭宇在徐老太的家属到来后没有离开,因为彭宇没有抓住撞倒徐老太的人所以推断是彭宇撞倒了徐老太。原文表述如下:“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第二:因为彭宇垫付了200元钱,所以彭宇撞到了徐老太,原文中是这样表述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 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

第三:在判决书中有一条“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所有跟帖: 

据此法官的[日常生活经验],你帮助受害的陌生人垫钱看病, 而没有留下借条, 构成你有罪的理由。 -hillhawkus- 给 hillhawkus 发送悄悄话 hillhawkus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4/19/2011 postreply 00: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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