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说这刘晓波的判决书

说一说这刘晓波的判决书

众所周知,没有什么绝对的言论自由。如果一个人在明知没有火警的情况下,在一个拥挤电影院里喊“失火了,”这样的话自然不在言论自由范畴内。还有美国有立法不许任何污秽的词语在公共传媒中出现,最高法院也曾做出过裁决,认为这些污秽的词语在公共传媒中出现不在言论自由保护范畴内。第一个例子曾在美国最高法院1969年Brandenburg v. Ohio的裁决中可寻。其界定标准是如果言论能够煽动立即的不法行动(incite imminent lawless action),则其不在言论自由保护范畴内。第二个例子可以在最高法院1973年Miller v. California的裁决中找到。标准是所谓的"Miller Test"。这个标准条件多,我就不在这里说了。有兴趣的人可以自己去察一下那个Miller v. California的裁决书。

您可以对这些标准不认可,但是有一条,这种对什么在言论自由范畴内而什么不在的界定标准,必须是明白的,清晰的,而法院使用这些标准时也必须在逻辑上站得住脚。法院也必须在裁决时把这些标准是什么和如何使用的解释清楚。

咱们再看看给刘晓波先生的判决书吧。判决书中除了叙述检察院的指控和证据之外,法院真正的判决只有几百个字。裁决中说“刘晓波的行为显已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犯罪。”这么说实在无法令人信服。判决中只有这么一处提到言论自由的范畴和刘先生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该范畴。这里就有问题了。这个“范畴”是怎么定的?标准在哪里?如果有一个清楚的标准,这个标准在这里又是怎么使用的?这个标准和这个案子中使用这个标准的方法,今后是否可以用在其它类似的案子上?就是轻描淡写地说一下“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而且还是“显已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刘先生的行为是否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怎么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是这个案子关键所在,而判决却一笔代过。

每个国家不一样,每个国家的法律也不一样,法律的使用方法和标准也不可能一样。但是无论是什么标准,如何使用的,必须要说明白吧。他们不但自己不说明白,而且也不让别人说。这几天国外的网站上有无数个关于这个事情的帖子,而中国国内呢,则一片寂静,中宣部的命令是连“11年”都成了敏感词。如果真是依法断案,光明正大,那弄得如此神秘兮兮的干什么?

还有判决书中说“刘晓波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
的。。。实施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行为。。。”。这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哪里呢?这个能在中国宪法第一条中找到。下面就是那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可是如果再看一下宪法的六十四条,您会发现宪法给出来修改宪法的程序。原来宪法是可以修改的。就是说,那个有关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宪法第一条是可能也可以被修改,甚至删除的。换言之,宪法本身给出了废除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是不可能的,而且给出了具体的步骤。就是说仅仅是想要废除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是违法的,宪法已经给出具体步骤的东西怎么会是非法的呢?非法的只可能是做事的具体步骤。刘先生有废除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的步骤吗?如果有步骤,那就要说出时间,地点,有谁参加,等等?法院的判决里有这些吗?

其实不难看出,宪法本身在这个问题上就是有矛盾的。一方面“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却不排除以修改宪法的方式废除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任何法律和标准的建立都有一定的随意性的。但是标准一旦建立,使用的时候应该是逻辑清晰的。而任何逻辑清晰的事物的共性就是事情应该越审议越清楚。而中国的法律和司法程序却是恰恰相反的。这里的事情不但不让你辩论和审议(这个论坛里即使是支持给刘先生定罪的贴在中国的网站上一样是发不出来的。),而且这里的事情越审议越模糊,问题越多,疑点越多。不过这恐怕就是他们不让你讨论的原因吧。

我早就说过,“中国的法律,就那么回事儿,是不能较真儿的。”

所有跟帖: 

回复:说一说这刘晓波的判决书 -先想一想再说- 给 先想一想再说 发送悄悄话 (205 bytes) () 12/28/2009 postreply 19:49:56

我说的是宪法本身存在矛盾。法院也未解释过这个矛盾。 -lyztoon- 给 lyztoon 发送悄悄话 lyztoon 的博客首页 (184 bytes) () 12/28/2009 postreply 21:00:25

他根本无意于你所的游说,而是想取而代之 -Chinadian1- 给 Chinadian1 发送悄悄话 (202 bytes) () 12/31/2009 postreply 21:16:37

违反了目前有效的法律,应该判刑。毕竟目前没有修改 -关注台海- 给 关注台海 发送悄悄话 关注台海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2/28/2009 postreply 22:04:41

具体怎么违反(超越言论自由范畴)的法院也没说明白。 -lyztoon- 给 lyztoon 发送悄悄话 lyztoon 的博客首页 (568 bytes) () 12/28/2009 postreply 22:42:47

白纸黑字写着想推行联邦制,还想用民主,自由糊弄谁啊? -austraveller- 给 austraveller 发送悄悄话 austraveller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2/29/2009 postreply 06:13:04

中国正在成功着,你没看见吗? -austraveller- 给 austraveller 发送悄悄话 austraveller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2/29/2009 postreply 06:13:56

信不信由你。他既然敢挑战宪法,志向当然很大。 -Chinadian1- 给 Chinadian1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12/31/2009 postreply 21:19:50

刘晓波被判了13年,我们的帖子被文学城枪毙了多少回。到底谁更惨?谁更悲哀? -真麻烦啊- 给 真麻烦啊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12/29/2009 postreply 00:03:31

毋庸置疑你只是在为一小撮野心家摇旗呐喊 -austraveller- 给 austraveller 发送悄悄话 austraveller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2/29/2009 postreply 06:15:39

你所谓的"人民"只是一小撮分裂分子 -austraveller- 给 austraveller 发送悄悄话 austraveller 的博客首页 (4 bytes) () 12/30/2009 postreply 01:10:48

中国政府判的好!对于想通过联邦制分裂中国的民族败类应坚决镇压! -austraveller- 给 austraveller 发送悄悄话 austraveller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2/29/2009 postreply 06:07:17

对判决书的分析很好。但是对有关宪法修正的分析恰恰说明你对宪法的无知。 -geneeagle- 给 geneeagle 发送悄悄话 geneeagle 的博客首页 (176 bytes) () 12/29/2009 postreply 0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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