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本案庭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已充分證明劉曉波利用互聯網的傳媒特點,以在互聯網上發表誹謗性文章的方式,實施煽動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制度的行為,劉曉波的行為顯已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構成犯罪。"
“證言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在案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3、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關於協助對相關數據進行調查的覆函》證明﹕劉曉波使用的ADSL帳號,有上網紀錄。”
大家小心了,对刘晓波的关键是“上互聯网”!!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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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刘晓波判罪的关键证据
-雪谷咖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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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2009 postreply
02: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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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的逻辑认为,在网上的发表言论“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
-雪谷咖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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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2009 postreply
02:4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