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我国现有《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改为: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不应因此项新条款的实行而减少。
3、政府应在一定时段内合理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退税力度。
一点关于如何扩大国内就业的建议
本帖于 2009-08-14 18:45:44 时间, 由超管 论坛管理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