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我国现有《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改为: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不应因此项新条款的实行而减少。 3、政府应在一定时段内合理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退税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