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美式宪政-无限的自由与有限的民主

 

浅探美式宪政-无限的自由与有限的民主

近日读到一篇讨论美国民主自由的宪法基石的博文。粗略一数“民主”一词出现了有15次吧。读后心潮澎湃浮连篇。夜不能寐,干脆半夜披衣而起问问谷歌宪法对民主(Democracy) 是咋说的?得到的答案出乎意料,宪法没提Democracy 。这是咋回事? 国父们不知有这民主一说?
 
无论是在现代的中文和英文语境中, 人民(People)和民主(Democracy)是二个天然正确的词。二个合在一起“人民民主”就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意思, 这更是天然神圣了。
 
美国立国先贤们不是这么想的。先贤们认为天底下北美这片土地上天经地义无须自证的唯一公理是人人生而平等有不可剥夺的追求幸福(Happyness)和自由(Freedom)的权利。幸福很难定义, 是种主观感受。最终全部聚焦在“自由”上。
 
自由是什么?自由是每个个体自由选择的权利,自由是一个个体的自由不被另一个个体或People随意侵犯的权利。精神上每个个体追求自由的权利是无限的。
 
社会生活行为上个体不是想干啥就干啥。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任何个体不能做的事。由人民组成的州和由州组成的联邦政府有权制定法律来限制个体的具体行为。由人民代表制定的法津违不违反宪法呢? 由司法独立的最高法院来裁决。
 
@枪迷球迷: “很多学者认为美国不是民主国家, 是宪政共和。 “民主"在美国宪法全文没有出现过一次。 “人民”只出现过两次(一次是开头 We the People, 另一次是说众议员由州“人民”挑选)。 美国立国先贤对"人民"和暴君几乎是同样警惕。”
 
立国先贤们绞尽脑汁顶层设计出这个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权鼎立, 州与联邦政府, 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各处相互制衡的国体不是为了民主, 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随着时代变迁, 个体追求自由的权利不被非法侵蚀和剥夺。
 
相对而言先贤们并不太担心在这套体系下会产生独裁和暴君。最初宪法对总统就没有任期限制。华盛顿自动退出连任立下了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一个伟大的榜样。二战时情况特殊小罗斯福连续四次当选总统。这才让美国人警觉起来, 不行, 立法总统最多任二届。
 
对“人民”先贤们是相当警惕的。具体点就是民主自然会更大程度上由多数人来说了算。如何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自由选择权的侵蚀和剥夺是项永远的难题。先贤们想出的防范措施有:
 
> 参议院各州出二名。有的小州实在小,有二名参议员就不怕任何一个财大气粗的大州了。
 
> 最高法院大法官终生制。所以大法官可以不受时代潮流的影响和压力,忠实栓释百年前的宪法,而不是与时俱进打法官立法的擦边球。
 
> 每个公民有选举权。但总统由选举人团最终选举,并非全民总票数最高。当然围绕妇女投票权和黑人/有色人种投票权宪法修正案的变迁构成了合众国大半部历史,这个超出了本帖的范围。
 
在冠法体系中没有“民主权利”这一说。民主为表象,最鲜明的特征自然是个体的投票权。这一权利根本上来源于个体有上天付与的选择去投票的自由权。
 
民主并非天然正确,其实很不容易玩好。世界上有些小国内外因素合适可以在美国罩着下学着搞民主,有成功的如日,韩,台湾,新加波等。另一些国家委内瑞拉,津巴布,南非,南美诸国民主可以搞得没饭吃或长期混乱贫困。阿富汗更说明千万不要再试着输出民主搞Nation Build.   各国的国事由各国自己去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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