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中国农村的地狱之旅(4)
徐振华 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人民公社体制:让农民变为农奴的政治枷锁
人民公社制度的要害在于实施对人的全面控制。凌志军指出,当时“国家全部政治的着眼点,也就是希望以一个统一的官员体系,来与亿万分散的家庭相抗衡,以使整个农村皈依‘大同’ 理想”;而人民公社的各级干部中的大多数,“在身份上(虽然)仍然属于农民,但却具有地方行政官员的全部职能。他们把中央政府的政令和原则奉为金科玉律,用以统一亿万农民的意志和行动。其具体操作则事无巨细,统揽无遗。诸如百业兴废、田间种植、劳务派遣以及收入分配,自是不在话下……。一件典型的事实是,官员们常常率领乡村民兵,身负刀枪棍棒闯进农宅,将政府加以限制而有的农家偷偷饲养的鸡鸭鹅兔,一律擒获宰杀。所以那时乡村中间无论老幼,人人都能描述鸡飞狗跳、血溅当堂的故事。”笔者在农村时亲眼所见与以上描述完全一致。比如,农民种植庄稼本有千百年积累的经验,而上级一有“新精神”,公社体制内的各级干部与准干部必定千方百计地展示其政治积极性,强迫农民改变种植方法,执行上级指令,往往造成农业生产的严重损失。笔者至今还清楚地记得,1960年代初的一个春天,我所在的大队突然按照上级指示,在我家的房子里高温培育花生苗。其方法是用木头与秫秸在屋子里搭起一层层的架子,架子上铺上沙土,然后再摆上厚厚的一层花生,点起煤炉子给花生加温、加湿催芽。这是生产大队的干部努力争当“科学种花生”先进典型的努力,当时的确风光一时,前来参观者络绎不绝。但这个“科学种花生”的实验结果却是我们村当年的花生全部绝收。这种政府对庄稼种植方式的直接政治干预可谓旷古未闻。
人民公社制度对人性的摧残也是前所未有的。三年大饥馑时期,在许多省份,由于断粮而出现了人吃人这种极端悲惨的局面。据凌志军的记述:有些地方发狂的人“肢解吞吃死去的同伴”;“在安徽凤阳县(1960年)那一年人吃人的事件共有63起。赵夕珍和陈章英夫妇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勒死煮食,那孩子刚好8岁。另一个妇女吃的是已经死去的孩子,工作队将这些人捆送公安局,说他们破坏社会主义。” 这种人相食的情况,笔者家人就亲历过。1960年春,我父亲坐火车去兖州买当时属于稀缺品的铁锅,回程路过磁窑车站,从小贩那里买了几个有点肉的水罗卜丸子,吃时才发现,有一个丸子里竟有一小截带指甲的婴儿小脚趾头。南开大学文学院教授李新宇2005年曾告诉笔者,他一位要好的朋友当年差一点被自己的父母煮了吃,当时都洗干净放到锅里开始煮了,但父母亲又于心不忍、伤心哭泣,邻居闻声赶来才搭救了他。
共产党的阶级斗争政策不仅摧毁了农村传统的社会关系,还激发了人的虐待欲望。毛泽东改造农村的第一个举措是土地改革,而土地改革其实就是残杀农村地方精英的过程。1949年以前的乡村精英,在土地改革中不是被杀害就是被划成地主、富农及富裕中农,成为被管制对象,长期生活在其他社会成员的歧视中,丧失了起码的做人的权利,毫无尊严。据本人亲眼所见,他们可以被人随心所欲地殴打辱骂,还要每周几次到大队部接受治保主任训话,训话时常被大队“保卫”扇耳光,身上、脸上经常被打得黑一块紫一块。他们的子女也有相同遭遇。此外,被划为地主、反革命等“五类分子”的人还得经常干义务工,他们的子女则常被生产队长派去做贫下中农出身的社员不愿干的脏活与累活。据笔者在家乡的观察,当时农村几乎所有出身于“五类分子”家庭的男性婚姻适龄者都是光棍,得以结婚的人也只能通过“换亲”,即用家中姐妹换来其他同类家庭的女子做配偶。这种政治歧视是中共与毛泽东带给20世纪中国人的耻辱与悲哀。
人民公社对中国农村文化的摧残,其影响延续至今。尽管公社体制终结了,但那种对农民实行人身控制的遗风至今尚存,大多数乡镇干部仍然认为自己是代上级政府“管民治民”,官民冲突时有发生。
重建中国的农村,必须对人民公社体制带给中国农村与农民的摧残有深刻的反思。笔者以亲历佐证有关研究以成此文,算是本人对无数人民公社制度的受害者献上一柱心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