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理解您考虑问题的角度,不过呢,我并不赞同您的观点。首先,一个人是不是喜欢什么东西,包括人,物,族裔,国家等等,

那都是他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和别人没有关系,所以您接受与否根本就没有意义。

其次,什么叫做“故意贬低和鄙视自己的族群”?这里的定义是什么?是由您个人决定的?还是有更加客观的法律标准?

如果有法律标准,请给予严格的描述。如果只是您自己的标准,那么,您是没有任何资格给别人的言行下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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