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6月, 陈养山, 任晋绥公安总局局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1950年9月调任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副主任、南京市公安局局长兼南京市检察署检察长。

1952年任华北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华北人民政府公安局局长。1958年,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副部长[5]。

1958年第四届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司法部党组被定性为“反党集团”,陈养山受到撤消党内外一切职务、行政降三级和留党察看的处分,并被下放到北京清河制呢厂劳动。

1960年,中央组织部根据李克农提议,调陈养山到中央调查部承担为中共党史提供中央特科斗争史的资料编写工作。1966年,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革委会副主任。

1979年2月,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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