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是 毛 从北京指示 发电报, 必定有存根, 中南海有一份, 武汉中南局有收据版本。
2,现在 根本 拿不出 这个 电报的任何证据。2份里边, 一份也没有。
3,安子文 -- 刘少奇 的政治秘书,中组部副部长 ---- 给中南局的电话,一号首长邓子恢 没有接到这个电话,也没有看到这个电话记录,说 根本没有这个记录,
4,党内纪律处分 应该是 党中央监委 (朱德是一把手,书记)--- 下达, 而不是 中组部 传达, 程序都不对!
5, 据说 是 李雪峰 前往武汉 传达的 文件, 李当时的部门和职务 是 中共中央中南局副书记兼组织部部长。
6,撤职 降级 吴德峰, 接任的新市长 是 李先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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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电报之说, 根本 就是假的, 子虚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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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峰
决定给武汉市委和市政府党组以指责的处分并实行改组。对于直接处理此案有关的几个负责同志则分别给以如下处分:
市委书记张平化同志对此案的错误负有直接的责任,但已作了比较认真的检讨,故从轻给予当面警告的处分并降为副书记。
市委第一副书记兼市文化教育党组书记吴德峰同志,对自己直接领导下的犯法行为,不仅未能及时教育制止,且对压制民主一贯支持,……且直到最近也未深刻检讨自己的责任,决定给以撤销工作的处分。
市委第二副书记兼市纪检查委员会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谢治邦同志,也直接参加对此案的侦察审讯,在中南局组织部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多次指示其释放纪凯夫时,表示愿最后总的承认错误不愿早释放纪凯夫。直到全案公布后对其错误才有所了解,但仍检讨不深。决定给以撤销工作的处分。
市委委员、市公安局局长朱涤新同志,对逮捕纪凯夫并无责任,在审讯过程中也非直接领导,但对在审讯纪凯夫过程中所发生的逼供和变相肉剂及铜匠李德玉拘留等错误,均负有教育干部不力和检查不严之责。现已有深刻的检查,故之给予批评。对其他有关人员查清后再作处理。
中南局在1月28日“关于处理武汉市第二医院盗款案的决定” 中,“对始终坚持正确原则的市纪律检察委员会检察处长王世勋同志,四区委书记苏韦同志,医院医务科长、党支部委员孙麦龄同志给予表扬。对青年团员纪凯夫取消嫌疑,恢复其名誉,对其一贯积极工作予以鼓励,对其所受委屈予以安慰。”
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局刑事审判庭公布了对此案主要人员的判决。判决主文是:
王清偷盗公款,隐瞒罪责,捏词诬告陷害他人,处有期徒刑6年。
宋瑛压制民主,蓄意诬陷,藉端报复,侵犯人权,处有期徒刑2年。
周季方压制民主,侵犯人权,处有期徒刑9个月。
彭其光制造伪证,违反政策,侵犯人权,处有期徒刑1年。
当时中南局机关报《长江日报》于2月19日发表了题为《维护人权 保障民主 严肃纪律》的社论,
《人民日报》于2月26日发表了题为《把隐瞒在革命队伍中的坏分子清除出去》的社论,号召全党和全国人民抵制和清除“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残余影响和资产阶级的思想侵蚀”、“克服我们党的若干部分的组织在组织上、政治上和成分上的不团结现象,使党更加健全和巩固起来”。
对于“纪凯夫案件”认真、严肃的处理,在全国上下引起了震动,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许多人给报社和有关部门来信,表示拥护、赞扬共产党的大公无私,以维护群众利益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对不论有多高的职位和多老的资格的党员,只要是违犯了党的纪律,决不姑息,决不官官相护。这是当时来自群众的呼声,它反映了广大群众对共产党的信任,也反映了党和人民的关系。
37载两次反复,“纪案”终于有了定论
粉碎“四人帮”后,“纪凯夫案件”又被翻出来。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拨乱反正、实事求是纠正过去冤假错案的要求,在“纪凯夫案件”中受处分的人也提出了申诉。湖北省纪委向中组部反映当时负责该案的李之琏在处理中存在问题,提交了《关于“纪凯夫事件”的复查报告》。
1981年10月27日,中纪委第八次常委会决定由中纪委会同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组成“纪凯夫事件”审理组,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湖北复查“纪案”的结果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审理,于1982年8月17日写出了《关于“纪凯夫事件”的审理报告》,肯定了当时中南局对“纪案”的处理,认为主要事实根据是正确的,定性是准确的,纠正了对当时某些人员过重的处分,予以了撤销、更正。在薄一波、胡耀邦等领导的亲自过问下,经过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反复调查下,“纪凯夫案件”终于有了一个最后的结论。 1988年6月10日新起草的批复稿和向中央《关于“纪凯夫事件”一案审理情况的备案报告》经中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内中说:中央纪委常委会经多次讨论认为:原中南局1952年对此案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确凿,认定的性质是正确的,全案不能推翻。原处理正确的不予改变。给予吴德峰、谢邦治、朱涤新同志的处分偏重,予以撤销。原给予周季方的处分,湖北省委已于1979年10月批准撤销,可不再改动。纪凯夫没有政治历史问题,他和王守正在盗款案中也没有问题。 李之琏同志在任中南局纪委秘书长期间,参与此案的处理,是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工作,原湖北省纪委“纪凯夫事件”复查组对他的指责是不符合事实的。 至此,“纪凯夫案件”有了最后定论。 “纪案”从发生到最后定案,共用了37年时间。在这漫长的岁月里,一个事实清楚、处理正确的案件,竟会两次反复。在这个并不大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所牵动的各级党组织层次之高和人员之多,可谓是罕见的。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教训,这对于今天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借鉴意义。(来源:文史精华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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