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革命”初期,江苏省南京、无锡、苏州、徐州等城市和部分农村乡镇都曾有一些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家庭在“破四旧”、“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等“革命名义”下,被非法查抄、收缴了一批金银首饰、文物字画及家具等财物。1973年国务院批转《关于上海市落实党的侨务政策的情况报告》并要求各地参照落实侨务政策后,当时江苏省兼管侨务的人事、公安、外事等部门曾根据海外侨胞和省内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的来信来访申诉,查处清退了部分被查抄收缴的财物。其中扬州地区被查抄收缴财物的32户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1977年已有29户的财物获得归还。1978年,省侨务处恢复建立后,进一步加强了对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查抄财物全面清理和归还退赔工作,要求做到:凡原物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扣留或收购,应该坚决归还原物。对于已折价处理的查抄财物,如折价不合理,物主坚决要求归还原物者,凡原物尚在的,原处理单位应负责将原物赎回归还原主。原物经查实确已损坏或者查无下落的,应由有关单位实事求是地向物主说明情况;并对遭受重大损失和影响其生活的,作适当赔偿。对在政治上、经济上以及文化遗产方面造成重大损失的重点查抄案件,应报请有关部门查处;并对少数依仗权势,非法霸占或变相侵占财物至今拒不退还的人,绳之以法。经过一年多工作,基本上完成了全省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家庭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查抄财物的清退赔偿工作。至1979年,南京市被查抄、收缴财物的67户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中,已清退处理了65户。镇江、苏州、扬州3个地区和苏州、常州、无锡市及丹徒、江都、邗江、仪征等查抄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家庭财物较多的县,被查抄、收缴的财物大部分也已物归原主或给予了适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