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想法有道理,但我看不见他这段时间到底搞明白什么

他的原稿里面说到,“公司给moving company 了一笔钱给我搬家,公司交了税…..报税的时候,我claim 了公司付给搬家公司的钱作为moving expenses, 但沒claim 报销回来的部分。”

这不应该claim,“雇主给了钱搬家,你就没有理由再claim,除非钱不够,你自己多出了,这多出的部分才能减税”。没有什么争议的,应该退还给IRS。

争议的在这条: “公司给moving company 了一笔钱给我搬家,公司交了税。公司把这笔钱和税都放到我的收入和我交的税里面了,并申明这笔钱是taxable wages. 这样我那年收入奇高,我想对应的税率也就髙了吧?”

我不明白的也是这条。IRS有个表格,

http://www.irs.gov/pub/irs-pdf/i1040tt.pdf

假设他是单身,原来的工资$66000,交税是$12363, 12363/66000=18.7%;公司那年把这钱算做taxable wages,假设搬家+公司付的税是$30000, 他那年的工资变成$96000,应该交税20063/96000=20.9%,等于原来的$66000也跟着付了20.9%。3万因为作为搬家费,是不是可以作为before-tax benefit?所以他应该付的还是$66000的税。

我希望他跟IRS弄明白的就是这点,因为IRS要他出据

1. 我确实move 了;
2. 付给搬家公司的收据

道理上,如果绝对应该付,IRS不应该提出需要这样的证明,说明有证明以后可以改动什么地方。

没进展就是他还是稀里糊涂,请律师也要让律师明白到底怎么回事,手里有什么牌可以讨论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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