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问-关于租APARTMENT

我在加州,是今年四月一日搬到现在的APARTMENT. 当时LANDLORD OFFERED MOVE-IN BONUS: FIRST MONTH FREE. LEASE 是MONTH TO MONTH. RENTAL AGREEMENT 上也没有任何其他附加条款. 于是我五月一日交了第一次房租. 今天收到LANDLORD的一封信, 说如果要拿到那一个月的MOVE-IN BONUS, 必须住满六个月. 不然的话, 六个月不到般出去的话要按住时间的百分比计算那第一个月的房租. 再还给他. 我觉得这很不公平. 因为在签LEASE的时候他们根本没说这些. 现在等我搬进来了再说. 我想问如果LANDLORD坚持的话, 我会去法庭跟他打官司. 胜诉的可能大吗? 还有, 是否LANDLORD可以任意改变LEASE的条款?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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