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温哥华,LG在国内。双方已经答成离婚协议,但还未办手续。这种情况下,关于2008报税产生以下一些疑问:
1.介于加拿大协议离婚要求分居1年以上的规定,请问申报08年所得税时,婚姻状况一栏是否必须填“Separate?”;可否仍填“married"? (这样可能会有更多退款)
2.如果必须填分居,双方可否仍使用同一家庭住址?如果不行,LG填国内地址可否?(主要想避免更改地址后不能电子报税的麻烦)
3.如果填分居,是否双方的银行帐户必须独立?即双方任何一方的退款可否存进同一联名帐户?(对方没有独立帐户,现在国内不方便新开户)
先谢谢各位热心人士!
1.介于加拿大协议离婚要求分居1年以上的规定,请问申报08年所得税时,婚姻状况一栏是否必须填“Separate?”;可否仍填“married"? (这样可能会有更多退款)
2.如果必须填分居,双方可否仍使用同一家庭住址?如果不行,LG填国内地址可否?(主要想避免更改地址后不能电子报税的麻烦)
3.如果填分居,是否双方的银行帐户必须独立?即双方任何一方的退款可否存进同一联名帐户?(对方没有独立帐户,现在国内不方便新开户)
先谢谢各位热心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