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您的情況最好也必須至少分居兩年,才能進行這個程序.
同時中國法院的任何判決在美國基本上沒有實際的法律效力,因此您即使在中國順利離婚,您的先生(特別因為他來自台灣),如果不回中國,法院給您的判決只是一張廢紙.
在此同時,如果案件在中國進行,當然以中國的法律標準來處理,因此依據第三十七条的規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所以並沒有任何特別有利於您的情況.
最後是監護權的問題,因為您的孩子是美國公民,所以中國法院基本上對您的孩子的監護權的任何決定都可以被美國法院推翻,所以您的先生可以在取得美方法院的判決之後,依據這個判決在中方法院與您打監護權的官司,問題就在於因為您的孩子是美國公民加上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最終您有很大的可能無法keep您的孩子,因為中方法院對於非中國公民沒有任何法律權限來決定他的監護權.
然而如果這個案件是在加州法院進行,您的所有問題都不再是問題,因為美方法院的判決可以在美國境內執行, 所以加州的DCFS, 可以保證您的先生在離婚後正確的執行判決中有關child support的問題.
所以老貓的建議是您這個案件應該在美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