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现在的妻子住在美国,我和前妻生的儿子与我们住一起.儿子在美国上高中.当年我前妻在加拿大申请离婚时判儿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儿子每年放假都去加拿大.儿子明年要上大学,申请学校时提供家庭收入,我应该提供我和现在妻子的共同收入,还是我和前妻的收入?美国和加拿大的大学政策是否一样?我现在的妻子对我儿子有没有抚养义务?她需要为儿子付大学学费吗?谢谢!
请教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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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2009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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